2014-06-13

主旨:公告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民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憲法」、「行政法」等6科目命題大綱,及訂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選試科目「智慧財產法」、「勞動社會法」、「財稅法」、「海商法與海洋法」等4科目命題大綱,並均自民國104年1月1日起實施。

公告事項:

一、為因應實務需要並配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選試科目實施期程,爰修正旨揭公 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民法」等6科目命題大綱部分內容及備註文字,並訂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選試科目「智慧財產法」等4科目命題大綱,明定均自民國104年1月1日起實施,俾資明確。

二、旨揭各科目命題大綱內容,詳見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moex.gov.tw)之應考人專區/命題大綱/公務人員考試部分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請點選司法官考試項目),以及專技人員各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及參考書目(含海考細目表)(請點選律師考試項目)。
三、表列各應試科目命題大綱為考試命題範圍之例示,實際試題並不完全以此為限,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 律師考試民法等6 應試科目命題大綱

三、民法

適用考試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專業知識
及核心能力
一、判斷應考人是否能夠掌握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原則及相關規定內容。
二、確認有無充分理解及運用民法的能力,以解決民事法律理論及現時社會實務之問題。
命題大綱
一、總則編
(一)民事法律關係、民事法源及適用順位(第1 條至第2 條)
(二)人
(三)物
(四)法律行為及代理權之授與(包含民法第167 條至第171 條)
(五)消滅時效
(六)權利之行使
二、債編
(一)債之關係與契約
(二)意定債之關係(各種之債)
1. 買賣
2. 租賃、借貸
3. 僱傭、承攬
4. 委任
5. 運送
6. 合夥
7. 和解
8. 保證
(三)法定債之關係
1. 無因管理
2. 不當得利
3. 侵權行為
(四)債之標的
(五)債之效力
(六)多數債務人及債權人
(七)債之移轉
(八)債之消滅
三、物權編
(一)物權法定原則與物權關係之變動(民法第757 條至第764 條)
(二)所有權
1. 所有權之通則
2. 不動產所有權
3. 動產所有權
4. 共有
(三)地上權
(四)農育權
(五)不動產役權
(六)抵押權(普通抵押權、最高限額抵押權、其他抵押權)
(七)質權(動產質權、權利質權)
(八)留置權
(九)占有
四、親屬編
(一)親屬之種類與親等及其計算方法
(二)婚姻
1. 結婚
2. 婚姻之普通效力
3. 夫妻財產制
4. 離婚
(三)父母子女
(四)監護
1. 未成年人之監護
2. 成年人之監護及輔助
(五)扶養
五、繼承編
(一)繼承人、應繼分、代位繼承及繼承權
(二)遺產之繼承
1. 繼承之開始
2. 繼承之標的與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原則
3. 遺產酌給請求權
4. 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等繼承費用之支付
5. 繼承人之連帶責任及其內部分擔
6. 遺產之分割
7. 繼承之拋棄及無人承認之繼承
(三)遺囑
1. 遺囑能力
2. 遺囑之方式
3. 遺囑之效力
4. 遺囑之執行
5. 遺囑之撤回
6. 特留分
備註 一、表列命題大綱為考試命題範圍之例示,惟實際試題並不完全以此為限,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
二、民法各編之施行法(即民法總則施行法、民法債編施行法、民法物權編施行法、民法親屬編施行法、民法繼承編施行法),因涉及民法規定適用之原則、範圍、施行前新舊規定之比較適用、施行日期等規定,影響民法之解釋與適用,故列入考試範圍。
三、除民法典本身擇要作為命題範圍以外,實務上重要的特別民法,例如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消費者保護法、土地法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亦配合題目所需,列入民法各編特殊問題之命題範圍。
四、本命題大綱自中華民國104 年1 月1 日開始適用。

 

四、民事訴訟法

適用考試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專業知識
及核心能力
一、判斷應考人是否能夠掌握民事訴訟法與家事事件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原則及相關規定內容。
二、確認有無充分理解及運用民事訴訟法與家事事件法的能力,以解決民事程序法理論及現時社會實務之問題。
命題大綱
一、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理與原則
二、總則
(一)法院
(二)當事人
(三)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訴訟費用
(四)訴訟程序(不包括司法事務官之處理程序及訴訟卷宗)
三、第一審程序
(一)通常訴訟程序
(二)調解程序
(三)簡易訴訟程序
(四)小額訴訟程序
四、上訴審程序
(一)第二審程序
(二)第三審程序
五、抗告程序
六、督促程序、保全程序及公示催告程序
七、家事事件程序(家事事件之類型、特色、制度、法理及相關處理程序)
備註 一、表列命題大綱為考試命題範圍之例示,惟實際試題並不完全以此為限,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
二、除民事訴訟法典本身擇要作為命題範圍以外,實務上重要的特別程序法,例如非訟事件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強制執行法等,亦配合題目所需,列入民事訴訟法及家事事件法各編特殊問題之命題範圍。
三、本命題大綱自中華民國104 年1 月1 日開始適用。

 

五、刑法

適用考試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專業知識
及核心能力
一、了解刑法意義及基本適用原則。
二、了解犯罪基本結構及應用。
三、了解刑罰及保安處分概念。
四、了解個別犯罪類型構成要件。
命題大綱
一、刑法總則
(一) 犯罪論
1. 罪刑法定原則
2. 刑法解釋
3. 刑法效力
     ◎時之效力
     ◎地之效力
     ◎人之效力
4. 構成要件
     ◎作為犯與不作為犯
     ◎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
     ◎結果加重犯
     ◎構成要件故意與過失
     ◎構成要件錯誤與包攝錯誤
5. 違法性
     ◎法定與非法定阻卻違法事由
     ◎容許錯誤與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6. 有責性
     ◎責任能力
     ◎原因自由行為
     ◎違法性之認識與錯誤(禁止錯誤)
     ◎期待可能性
7. 未遂犯
     ◎普通未遂
     ◎不能犯(不能未遂)
     ◎中止犯
8. 正犯與共犯
     ◎直接正犯與間接正犯
     ◎共同正犯
     ◎教唆犯
     ◎幫助犯
     ◎正犯、共犯與身分
     ◎正犯、共犯與錯誤
     ◎正犯、共犯之競合
     ◎共犯從屬性
(二) 刑罰論
1. 主刑與從刑
      ◎主刑之輕重
      ◎禠奪公權
      ◎沒收、追徵、追繳或抵償
      ◎易刑處分
2. 累犯
3. 罪數或犯罪競合
      ◎數罪併罰
      ◎法條競合
      ◎想像競合
      ◎接續犯
      ◎集合犯
      ◎繼續犯
      ◎連續犯刪除後之處理
      ◎不罰的前行為及不罰的後行為
4. 刑之酌科及加減
5. 緩刑
6. 假釋
7. 時效
8. 保安處分
二、刑法分則
(一) 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
1. 瀆職罪(第121-126 條、第131-132 條及第134 條)
2. 妨害公務罪(第135-136 條及第138-140 條)
3. 妨害投票罪(第143 條及第146 條)
4. 妨害秩序罪(第149-151 條)
5.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第164-165 條)
6. 偽證及誣告罪(第168-169 條及第171 條)
(二) 侵害社會法益之犯罪
1. 公共危險罪(第173-176 條、第183-185 條、第185-3 條及第185-4 條)
2. 偽造貨幣罪
3. 偽造有價證券罪(第201 條及第201-1 條)
4. 偽造文書印文罪
5. 妨害性自主罪
6. 妨害風化罪(第231 條、第231-1 條、第232 條及第234-235 條)
7.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第240-241 條)
8. 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罪(第247 條)
9. 賭博罪
(三) 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
1. 殺人罪
2. 傷害罪
3. 遺棄罪
4. 妨害自由罪
5.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6. 妨害秘密罪
7. 竊盜罪
8. 搶奪強盜罪(第325-332 條及第334-1 條)
9. 侵占罪
10.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11.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12. 贓物罪
13. 毀棄損壞罪
14. 妨害電腦使用罪
備註 一、表列命題大綱為考試命題範圍之例示,惟實際試題並不完全以此為限,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
二、命題範圍之瀆職罪,含貪污治罪條例賄賂、圖利相關罪。
三、本命題大綱自中華民國104 年1 月1 日開始適用。

 

六、刑事訴訟法

適用考試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專業知識
及核心能力
一、刑訴法條、判例、最高法院決議(刑庭),大法官會議相關解釋。
二、刑事訴訟法與刑法相結合的應用能力。
三、證據法則。
四、上訴制度及各種救濟。
五、學理與實務之兼顧、及綜合能力。
六、解決刑事訴訟爭端的能力,尤其以第一審事實層面的處理為核心。
七、應考量其他附屬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之關係如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刑事妥速審判法等附屬刑事訴訟法或相關法令。
八、案件的連續發展為主軸。
命題大綱
一、基本原理、原則
(一)法院的管轄
(二)法院職員的迴避
(三)辯護人、輔佐人及代理人
(四)文書
(五)送達
(六)期日及期間
(七)刑事訴訟法之基本原則(如彈劾主義與糾問主義、職權主義與當事人主義)
二、強制處分
(一)傳喚及拘提
(二)訊問
(三)被告之羈押
(四)搜索
(五)扣押
(六)其他強制處分
三、證據
(一)通則
(二)證據能力與證明力
(三)舉證責任與調查證據
(四)人證
(五)鑑定
(六)勘驗
(七)證據保全
四、偵查程序
(一)偵查的原理原則-尤其是偵查不公開原則等
(二)偵查機關、檢警關係
(三)偵查的開始-告訴、告發、自首,其他事由
(四)偵查的終結
1. 起訴、聲請簡易判決
2. 不起訴、緩起訴、交付審判
五、審判程序
(一)公訴
1. 通常審判
2. 簡易程序
3. 簡式審判程序
4. 協商程序
(二)自訴
六、救濟程序
(一)上訴
(二)抗告、準抗告
備註 一、表列命題大綱為考試命題範圍之例示,惟實際試題並不完全以此為限,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
二、其他附屬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相關法律,例如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刑事妥速審判法,亦得配合題目所需列入命題範圍。
三、本命題大綱自中華民國104 年1 月1 日開始適用。

 

十二、憲法

適用考試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專業知識
及核心能力
一、掌握憲法基本原理原則。
二、理解國家機關組織與權限(含中央與地方)及違憲審查制度之理論、規範與實踐。
三、認識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之理論、規範與實踐。
四、培養處理憲法案例之思維能力。
命題大綱
一、認識憲法基本原則之內涵與實踐(含權力分立原則、民主原則、法治國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信賴保護原則等)
二、認識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之理論、制度、規範與實踐
(一)理論
 基本權利之基礎理論(含基本權利之主體、功能、限制、競合、衝突、人權國際化之發展…等)、基本權利之理念(含人性尊嚴、基本權利之規範效力等)
(二)規範
1. 憲法第二章(人民之權利)
2. 憲法第十二章(選舉、罷免、創制、複決)
3. 憲法第十三章基本國策中與基本權利有關者
4. 憲法增修條文中與基本權利有關者
5. 憲法第十九至二十一條(人民之義務)
(三)實踐
實際發生案例或司法院大法官相關解釋之評析
三、國家機關組織與權限(含中央與地方)
(一)理論
 權力分立相互制衡,國家權力之歸屬與分配
(二)規範
1. 水平:憲法第一章(總綱)、第四章(總統)、第五至九章(五院)等
2. 垂直:憲法第十章(中央與地方之權限)、第十一章(地方制度)等
3. 憲法第十三章基本國策中與國家機關(組織)權限有關者
4. 憲法增修條文與國家機關組織權限有關者
(三)實踐
實際發生案例或司法院大法官相關解釋之評析
四、釋憲程序與違憲審查制度
(一)理論
 違憲審查之理論、釋憲及違憲審查之程序、憲法訴訟及審判制度
(二)規範
1. 憲法第七章、第十四章
2. 憲法增修條文與司法院大法官有關者
3.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4. 地方制度法與聲請司法院解釋有關者
5. 行政機關與聲請司法院解釋有關者
(三)實踐
實際發生案例或司法院大法官相關解釋之評析
備註 一、表列命題大綱為考試命題範圍之例示,惟實際試題並不完全以此為限,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
二、本命題大綱自中華民國104 年1 月1 日開始適用。

 

十三、行政法

適用考試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專業知識
及核心能力
一、掌握行政法之基本概念及一般法律原則。
二、了解行政組織法與公務員法之基本架構與規範內涵。
三、認識行政程序之功能及熟悉各種行政作用類型之理論與規範。
四、理解行政救濟之類型及其運用。
五、培養處理行政法案例之思維能力。
命題大綱
一、行政法之基本概念及原則
(一)行政之概念及種類
(二)行政法之法源
(三)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則
(四)依法行政、裁量與不確定法律概念
二、行政組織法
(一)行政組織之類型
(二)行政機關之管轄
(三)地方制度法制
(四)公務員法之基本原則
三、行政作用法
(一)行政命令
(二)行政處分
(三)行政契約
(四)行政罰
(五)公物利用
(六)行政事實行為
(七)行政執行
(八)行政程序法所定之行政程序
四、行政救濟與國家責任
(一)訴願
(二)行政訴訟
(三)國家賠償
(四)行政之損失補償
備註 一、表列命題大綱為考試命題範圍之例示,惟實際試題並不完全以此為限,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
二、本命題大綱自中華民國104 年1 月1 日開始適用。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各應試科目命題大綱

智慧財產法

適用考試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專業知識
及核心能力
一、判斷是否能夠掌握智慧財產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原則及規定內容。
二、確認有無充分理解及運用智慧財產法的能力,以解決相關法律理論及實務之問題。
命題大綱
一、總論
1. 智慧財產權之特性(包含專有性、地域性、時間性)
2. 各種智慧財產之關係及比較
3. 我國智慧財產訴訟之特性
二、各論
(一) 著作權法
1. 著作之種類(包括錄音及表演)
2. 著作之要件
3. 著作權之歸屬
4. 著作權之種類
5. 著作權之限制(合理使用等)
6. 著作權之侵害及救濟
(二)專利法
1. 專利之種類(包括發明、新型及設計專利)
2. 專利之保護標的(包括法定不予專利事由)
3. 專利之要件
4. 專利權之歸屬
5. 專利權之範圍及限制
6. 專利之舉發
7. 專利權之侵害及救濟
(三)商標法
1.商標之種類(包括商標、證明標章、團體標章及團體商標)
2.商標註冊之絕對要件與相對要件
3.商標之使用
4.異議、評定與廢止
5.商標權之限制
6.商標權之侵害及救濟
備註 一、命題範圍:除智慧財產法之一般概念、原理、原則及基礎理論列入總論外,個別智慧財產法列為各論。並以著作權法、專利法及商標法為考試範圍。
二、總論之「2.各種智慧財產之關係及比較」,不納入營業秘密與專利之比較、商標法與公平法之比較。
三、附發法條包括: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
四、表列命題大綱為考試命題範圍之例示,惟實際試題並不完全以此為限,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
五、本命題大綱自中華民國104 年1 月1 日開始適用。

 

勞動社會法

適用考試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專業知識
及核心能力
一、掌握勞動法及社會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原則、規定內容及其理論。
二、培養勞動法及社會法實務問題之分析與處理能力。
命題大綱
一、基本概念及原則
(一)勞動基本權及社會基本權之概念與內涵
(二)平等原則在勞動關係中之適用
(三)非典型勞動關係
(四)社會安全或社會保障之憲法基礎及其解釋
(五)社會保險之核心概念與內涵
二、勞動基準法
(一)勞動基準法之效力與適用範圍
(二)勞動契約與年資
(三)工資
(四)工作時間與休假
(五)童工與女工
(六)退休
(七)職業災害補償
(八)工作規則
(九)企業懲戒處分
(十)人事調動與績效考核
(十一)離職後競業禁止
(十二)最低服務年限
三、勞資爭議處理法
(一)勞資爭議處理法之適用範圍
(二)勞資爭議之定義與類型
(三)勞資爭議處理期間之行為禁止規定(第8 條)
(四)調解
(五)仲裁
(六)不當勞動行為(工會法第35 條、團體協約法第6、7 條)暨裁決
(七)爭議行為
(八)訴訟法特別規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六章)
四、勞工保險條例
(一)勞工保險條例之效力與適用範圍
(二)勞工保險之分類與給付種類
(三)保險人、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
(四)保險費
(五)保險給付
(六)年金給付與保險財務
(七)罰則及勞工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八)職業災害保險
備註 一、附發法條包括:勞動基準法及施行細則、勞資爭議處理法、工會法第35 條及施行細則第30-31 條、團體協約法第6-7 條、勞工保險條例及施行細則。
二、表列命題大綱為考試命題範圍之例示,惟實際試題並不完全以此為限,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
三、本命題大綱自中華民國104 年1 月1 日開始適用。

 

財稅法

適用考試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專業知識
及核心能力
一、旨在對國民之主要稅捐債務(特別係個人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其協力義務,所涉及之基本法理與核心價值有所認識;並理解律師及法官,在救濟程序中,如何協助當事人,保障賦稅人權、實現量能平等負擔之社會公平及實現有權利須有及時有效救濟之基本理念。
二、對租稅規劃及其界限、脫法避稅調整及其限制、違法逃稅處罰之法治國要求,有一定程度之認識。對稅法解釋、事實認定與法律補充能有法律方法之基本素養。
三、對憲法上基本財稅秩序、納稅人基本權司法院「有關稅捐之憲法解釋」,及實務上稅法基本爭議,有基本理解。
命題大綱
一、財稅法總論
(一)稅法基本原理
1.財稅憲法
2.稅法與民法
3.節稅、避稅與逃稅
4.量能原則與實質課稅
5.納稅人權利保護
6.事實認定稅法解釋與法律補充
(二)稅捐行政法
1.稅捐程序法(核課處分、協力義務、調查程序、時效、證據)
2.稅捐處罰法(行為罰及漏稅罰)
3.稅捐救濟法(復查、訴願、行政訴訟)
4.稅捐保全及執行
二、稅捐債務法
(一)稅捐債務法基本問題──發生、變更、消滅
(二)綜合所得稅基本法理──淨所得原則、所得概念、課稅單位、免稅及扣除額、屬人屬地主義、資本利得、就源扣繳
(三)營利事業所得稅基本法理──課稅主體、成本費用扣除、稅基、稅捐優惠
備註 一、附發法條包括:稅捐稽徵法、所得稅法。
二、表列命題大綱為考試命題範圍之例示,惟實際試題並不完全以此為限,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
三、本命題大綱自中華民國104 年1 月1 日開始適用。

 

海商法與海洋法

適用考試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專業知識
及核心能力
一、掌握海商法與海洋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原則、規定內容及理論。
二、培養海商法與海洋法實務問題之分析與處理能力。
命題大綱
一、海商法
(一)通則
(二)船舶所有權
(三)船舶所有人之責任限制及海事優先權
(四)貨物運送
(五)船舶碰撞
(六)海難救助
二、海洋法
(一)基線
(二)內水、領海及鄰接區
(三)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
(四)海域劃界
(五)公海
(六)漁業
備註 一、鑑於海上法律涉及國際規範及國內法規定之條文甚多,因此命題大綱所列之項目,為法條有明確周延之規定且實務上較常發生者。
二、海商法命題大綱不包括:船舶抵押權、船舶共有、傭船運送、船舶拖帶、旅客運送、共同海損及海上保險。
三、附發法條包括:海商法、1958 年日內瓦海洋法四大公約及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四、表列命題大綱為考試命題範圍之例示,惟實際試題並不完全以此為限,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
五、本命題大綱自中華民國104 年1 月1 日開始適用。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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