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1-22

壹、依據:
一、臺北市政府 95 年 4 月 14 日府授人一字第 09530282400 號函、95 年 4月 28 日府授人一字第 09530293300 號函、102 年 11 月 8 日府授人管字第 10213658900 號函、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102 年 11 月 14 日北市環人字第 10238175400 號函暨臺北市政府 103 年 1 月 20 日府授人管字
第 10310205000 號函。
二、臺北市政府協助失業勞工再就業執行要點。
三、臺北市促進原住民就業自治條例。
四、臺北市原住民婦女扶助自治條例。
五、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六、勞動基準法。


貳、錄取名額:
一、名額:
(一) 一般類組 208 名。
(二) 保障類組 82 名【資格條件請參閱本簡章肆、四、(二)】 各保障類組名額如下:
1、原住民組:10 名,各對象名額如下:
(1) 原住民:8 名
(2) 臺北市原住民婦女扶助自治條例第 3 條人員:2 名
2、失業勞工組:59 名,各對象名額如下:
(1) 中高齡失業勞工:10 名
(2) 結構性失業勞工:10 名
(3) 二度就業婦女失業勞工:10 名
(4) 低收入戶失業勞工(含市民臨時工):29 名
3、焚化廠及掩埋場當地里民保障組:8 名,各對象名額如下:
(1) 本府環保局所屬內湖垃圾焚化廠當地里民:2 名
(2) 本府環保局所屬木柵垃圾焚化廠當地里民:2 名
(3) 本府環保局所屬北投垃圾焚化廠當地里民:2 名
(4) 本府環保局所屬山豬窟垃圾衛生掩埋場當地里民:2 名
4、身心障礙類組:5 名
二、各保障類組名額未足額錄取時,其餘名額列入一般類組錄取名額。


參、資格條件:

一、 具中華民國國籍,並於臺北市設籍滿 4 個月以上(即 102 年 10 月 11日以前設籍者);如係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者,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規定,設籍須滿 10 年(即 93 年 2 月 11 日以前設籍者)。
二、 焚化廠及掩埋場當地里民保障組:設籍於內湖(葫洲里、蘆洲里、康寧里、金湖里、明湖里、南湖里)、木柵(博嘉里)、北投(洲美里)3座焚化廠及山豬窟掩埋場(舊庄里)當地里 4 個月以上。
三、 未滿 20 歲者,於訂立勞動契約時,應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強制退休年齡為 65 歲。
四、 國民小學(含)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力程度者。
五、 本次應考人參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依國籍法第20條相關規定,且須無下列情事之一者,始得僱用為環保局清潔隊員:
(一) 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 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四)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五) 犯前二項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 依法停止任用者。
(七)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八)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肆、報名相關規定:
一、 報名日期:自 103 年 2 月 10 日起至 2 月 12 日止(上午 9 時至 12 時, 下午 1 時至 5 時),為期 3 天。
二、 報名方式:一律現場報名報名保障類組身分有數種以上者,僅能擇 一種報名,一經選定即不得要求更改。如有重複報名 2 類 組以上身分者,納入一般類組應試。
三、 報名地點: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3 樓教室(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 3 段 287 之 2 號)
四、 報名應繳文件:應繳表件不齊全者,一律不受理報名。參加甄試者之 報名資格或繳交之證明文件,於錄取後發現有填寫不 實或與規定不合者,取消其錄取資格。

(一)報名一般類組者:請依下列順序置放,並自備繳交文件之影本。
1、 報名表(請自行黏貼新式國民身分證影本及相片)。(附件 1-1)
2、 准考證(請自行黏貼相片)。(附件 2)
3、 學歷證明文件影本(國內學歷請檢附中文畢業證書,外國學歷須檢附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外文畢業證書影本,並須加附經翻譯且認證《本國駐外單位、翻譯社或公證等》之中文譯本;大陸學歷須通過學歷甄試或經教育部採認)。
4、 最近 3 個月內之戶籍謄本(即 102 年 11 月 11 日後申請之戶籍謄本),另為檢視設籍時間是否達 4 個月以上(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設籍是否滿10 年),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上述檢附之戶籍謄本以「自然人憑證」申辦之戶籍電子謄本亦可。
5、 應考人健康狀況自我檢視切結書。(附件 3)
6、 25 元郵資收據(現場收繳,供寄發筆試成績單用)。
(二)報名保障類組者:請依下表「應檢附文件」之規定提供證明文件報名。

特定身分別及說明 應檢附文件 備註
原住民:須設籍臺北市滿 4 個月以上者(即 102 年 10 月 11 日以前設籍者)。 1、 報名表(請自行黏貼新式國民身分證影本及相 片)。(附件 1-1)
2、 准考證(請自行黏貼相片)。(附件 2)
3、 學歷證明文件影本(國內學歷請檢附中文畢業證 書,外國學歷須檢附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外 文畢業證書影本,並須加附經翻譯且認證《本國駐 外單位、翻譯社或公證等》之中文譯本;大陸學歷 須通過學歷甄試或經教育部採認)。
4、 最近 3 個月內之戶籍謄本(即 102 年 11 月 11 日 後申請之戶籍謄本),另為檢視設籍時間是否達 4 個月以上,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上述檢附之戶籍謄本以「自然人憑證」申辦之戶籍電 子謄本亦可。
5、 應考人健康狀況自我檢視切結書。(附件 3)
6、 25 元郵資收據(現場收繳,供寄發筆試成績單用)。
 
臺北市原住民婦女扶助自 治條例第 3 條人員:指設 籍臺北市 4 個月以上(即 102 年 10 月 11 日以前設籍 者),有「臺北市原住民 婦女扶助自治條例」第 3 條(即一、夫死亡、失蹤、 入獄服刑、或重大傷病者。二、遭受家庭暴力者。 三、遭受性侵害者。四、 從事色情行業待轉業者。 五、未婚生子或離婚而自 行撫育未成年子女者。 六、其他生活上發生重大 變故者。)各款情形之一 者。 1、 報名表(請自行黏貼新式國民身分證影本及相 片)。(附件 1-1)
2、 准考證(請自行黏貼相片)。(附件 2)
3、 學歷證明文件影本(國內學歷請檢附中文畢業證 書,外國學歷須檢附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外 文畢業證書影本,並須加附經翻譯且認證《本國駐 外單位、翻譯社或公證等》之中文譯本;大陸學歷 須通過學歷甄試或經教育部採認)。
4、 最近 3 個月內之戶籍謄本(即 102 年 11 月 11 日 後申請之戶籍謄本),另為檢視設籍時間是否達 4 個月以上,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上述檢附之戶籍謄本以「自然人憑證」申辦之戶籍電 子謄本亦可。
5、 應考人健康狀況自我檢視切結書。(附件 3)
6、 25 元郵資收據(現場收繳,供寄發筆試成績單用)。
7、 符合各款之一者,請檢附以下相關文件影本證明:
事 由 檢附證明文件
夫死亡者 除戶或相關證明
夫失蹤者 警察局開立行蹤不明證明
夫入獄服刑者 服刑證明
夫重大傷病者 屬於全民健保重大傷病範圍之診斷證明書
遭受家庭暴力者 判決書、保護令、曾經受暴證明(如:警察處理家暴事件調查表、報案單、政府家防中心社工人員開立證明文件等)(以上皆影本)
遭受性侵害者 同上
從事色情行業待轉業者 相關社福單位開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未婚生子或離婚而自行撫育未成年子女者 相關社福單位開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其他生活上發生重大變故者 相關社福單位開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中高齡失業勞工:指年滿 45 歲以上 65 歲以下,且無 工作者,並須設籍臺北市 滿 4 個月以上(即 102 年 10 月 11 日以前設籍者)。 1、 報名表(請自行黏貼新式國民身分證影本及相 片)。(附件 1-1)
2、 准考證(請自行黏貼相片)。(附件 2)
3、 學歷證明文件影本(國內學歷請檢附中文畢業證 書,外國學歷須檢附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外 文畢業證書影本,並須加附經翻譯且認證《本國駐 外單位、翻譯社或公證等》之中文譯本;大陸學歷 須通過學歷甄試或經教育部採認)。
4、 最近 3 個月內之戶籍謄本(即 102 年 11 月 11 日 後申請之戶籍謄本),另為檢視設籍時間是否達 4 個月以上(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設籍是否滿 10 年),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上述檢附之戶籍謄本以「自然人憑證」申辦之戶籍電 子謄本亦可。
5、 應考人健康狀況自我檢視切結書。(附件 3)
6、 25 元郵資收據(現場收繳,供寄發筆試成績單用)。
7、 特定身分切結及查詢同意書。(如附件 4)
年齡認定以本 次甄試報考截 止日期計算。
結構性失業勞工:指勞動 基準法第 11 條各款原因之 一離職之非自願失業勞 工,並須設籍臺北市滿 4 個月以上(即 102 年 10 月 11 日以前設籍者)。 1、 報名表(請自行黏貼新式國民身分證影本及相 片)。(附件 1-1)
2、 准考證(請自行黏貼相片)。(附件 2)
3、 學歷證明文件影本(國內學歷請檢附中文畢業證 書,外國學歷須檢附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外 文畢業證書影本,並須加附經翻譯且認證《本國駐 外單位、翻譯社或公證等》之中文譯本;大陸學歷 須通過學歷甄試或經教育部採認)。
4、 最近 3 個月內之戶籍謄本(即 102 年 11 月 11 日後 申請之戶籍謄本),另為檢視設籍時間是否達 4 個 月以上(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設籍是否滿 10 年),戶 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上述檢附之戶籍謄本以「自然人憑證」申辦之戶籍電 子謄本亦可。
5、 應考人健康狀況自我檢視切結書。(附件 3)
6、 25 元郵資收據(現場收繳,供寄發筆試成績單用)。
7、 特定身分切結及查詢同意書。(如附件 4)
8、 最後一家離職退保事業單位開立之非自願離職證 明影本。
事業單位拒絕 開立結構性失 業勞工非自願 離職證明者,請 檢附切結書。 (如附件 5)
二度就業婦女失業勞工: 指因結婚或懷孕而離開職 場逾 3 年或單親婦女,其 最近一年全戶(含配偶與 直系血親卑親屬)收入未 逾綜合所得稅免稅標準 (請參閱下方附表 1),且 需扶養未成年子女之未就 業者,並須設籍臺北市滿 4 個月以上(即 102 年 10 月 11 日以前設籍者)。 1、 報名表(請自行黏貼新式國民身分證影本及相 片)。(附件 1-1)
2、 准考證(請自行黏貼相片)。(附件 2)
3、 學歷證明文件影本(國內學歷請檢附中文畢業證 書,外國學歷須檢附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外 文畢業證書影本,並須加附經翻譯且認證《本國駐 外單位、翻譯社或公證等》之中文譯本;大陸學歷 須通過學歷甄試或經教育部採認)。
4、 最近 3 個月內之戶籍謄本(即 102 年 11 月 11 日 後申請之戶籍謄本),另為檢視設籍時間是否達 4 個月以上(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設籍是否滿 10 年),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上述檢附之戶籍謄本以「自然人憑證」申辦之戶籍電 子謄本亦可。
5、 應考人健康狀況自我檢視切結書。(附件 3)
6、 25 元郵資收據(現場收繳,供寄發筆試成績單用)。
7、 特定身分切結及查詢同意書。(如附件 4)
8、 國稅局(含分局)開立前一年度全戶人口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其他全年度薪資所得證明 等足以證明不超過免稅額合計數之文件。
 
附表 1:依據 101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說明:凡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的配偶及受扶養親 屬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的合計數(如下表)者
受撫養親屬人數 0 人 1人 2人 3人 4人 5人
免辦結算
申報標準
無配偶 158,000 元 240,000 元 322,000 元 404,000 元 486,000 元 568,000 元
有配偶 316,000 元 398,000 元 480,000 元 562,000 元 644,000 元 726,000 元
低收入戶失業勞工:指持 有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核發 之低收入戶卡,其戶內年 滿 20 歲以上 65 歲以下, 具有工作意願之未就業 者,並須設籍臺北市滿 4 個月以上(即 102 年 10 月 11 日以前設籍者)。 1、 報名表(請自行黏貼新式國民身分證影本及相 片)。(附件 1-1)>
2、 准考證(請自行黏貼相片)。(附件 2)
3、 學歷證明文件影本(國內學歷請檢附中文畢業證 書,外國學歷須檢附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外 文畢業證書影本,並須加附經翻譯且認證《本國駐 外單位、翻譯社或公證等》之中文譯本;大陸學歷 須通過學歷甄試或經教育部採認)。
4、 最近 3 個月內之戶籍謄本(即 102 年 11 月 11 日後 申請之戶籍謄本),另為檢視設籍時間是否達 4 個 月以上(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設籍是否滿 10 年),戶 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上述檢附之戶籍謄本以「自然人憑證」申辦之戶籍電 子謄本亦可。
5、 應考人健康狀況自我檢視切結書。(附件 3)
6、 25 元郵資收據(現場收繳,供寄發筆試成績單用)。
7、 特定身分切結及查詢同意書。(如附件 4)
8、 臺北市核發之有效期限內之低收入戶卡或證明文 件影本。
 
焚化廠及掩埋場當地里民 保障組:指設籍臺北市滿 4 個月以上(即 102 年 10 月 11 日以前設籍者)之內湖 (葫洲里、蘆洲里、康寧 里、金湖里、明湖里、南 湖里)、木柵(博嘉里)、 北投(洲美里)3 座焚化廠 及山豬窟掩埋場(舊庄里) 之當地里民。 1、 報名表(請自行黏貼新式國民身分證影本及相 片)。(附件 1-1)
2、 准考證(請自行黏貼相片)。(附件 2)
3、 學歷證明文件影本(國內學歷請檢附中文畢業證 書,外國學歷須檢附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外 文畢業證書影本,並須加附經翻譯且認證《本國駐 外單位、翻譯社或公證等》之中文譯本;大陸學歷 須通過學歷甄試或經教育部採認)。
4、 最近 3 個月內之戶籍謄本(即 102 年 11 月 11 日後 申請之戶籍謄本),另為檢視設籍時間是否達 4 個 月以上(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設籍是否滿 10 年),戶 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上述檢附之戶籍謄本以「自然人憑證」申辦之戶籍電 子謄本亦可。
5、 應考人健康狀況自我檢視切結書。(附件 3)
6、 25 元郵資收據(現場收繳,供寄發筆試成績單用)。
 
身心障礙類組:須設籍臺 北市滿 4 個月以上者(即 102 年 10 月 11 日以前設籍 者)。 1、 報名表(請自行黏貼新式國民身分證影本及相 片)。(附件 1-1)
※報名本類組者請另填妥附件 1-2。
2、 准考證(請自行黏貼相片)。(附件 2)
3、 學歷證明文件影本(國內學歷請檢附中文畢業證 書,外國學歷須檢附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外 文畢業證書影本,並須加附經翻譯且認證《本國駐 外單位、翻譯社或公證等》之中文譯本;大陸學歷 須通過學歷甄試或經教育部採認)。
4、 最近 3 個月內之戶籍謄本(即 102 年 11 月 11 日後 申請之戶籍謄本),另為檢視設籍時間是否達 4 個 月以上(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設籍是否滿 10 年),戶 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上述檢附之戶籍謄本以「自然人憑證」申辦之戶籍電 子謄本亦可。
5、 應考人健康狀況自我檢視切結書。(附件 3)
6、 25 元郵資收據(現場收繳,供寄發筆試成績單用)。
7、 有效期間之身心障礙證明文件影本(請黏貼於附件 1-2)。
本類組之障礙 類別,依身心障 礙者權益保障 法 第 5 條 規 定,自 101 年 7 月 11 日起全面 施行身心障礙 鑑定與需求評 估新制(ICF), 分 為 八 大 類 別,如未依相關 規定檢附重新 鑑定取得新制 所核發之身心 障礙證明,而檢 附「有效期限」 內之舊制身心 障礙手冊亦可。



伍、甄試日期、地點公告 :
一、 筆試:筆試日期與地點於 103 年 3 月 10 日公告於聯合報、中國時報、 蘋果日報、自由時報及下列網站,不另行通知
(一)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http://www.eso.taipei.gov.tw
(二) 台北人力銀行:https://www.okwork.gov.tw
(三)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http://www.dep.taipei.gov.tw
二、 體能測驗:參加體能測驗之名單及測驗日期、地點等相關資訊,將於 103 年 4 月 11 日公告於臺北市就業服務處、台北人力銀行 及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網站,並寄發體能測驗通知,未接獲體能測驗通知之人員亦請務必上網查看,避免漏接郵遞通知。


陸、工作待遇及福利 、工作待遇及福利:
一、 凡經公告錄取者,其所涉之權利義務,悉依本甄試簡章暨環保局職工工作規則、工友管理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 本次進用之儲備清潔隊員參照行政院頒布之工友管理要點『各機關學校工友工餉核支標準表』所列之工餉第 7 級 150 薪點核支薪給,並依地方機關清潔人員清潔獎金支給要點,核給清潔獎金,以上合計約新臺幣 3 萬 7,245 元。


柒、榜示日期 :預定為 103 年 5 月 16 日。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辦理「103 年儲備清潔隊員甄試」簡章下載

環保常識試題題庫

資料來源:台北市就業服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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