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2-14
有關8日報載考試委員書面提案建議維持高普考試與地方特考分別舉辦、對地方特考取消案喊卡一事,考選部簡要說明如下:
一、 地方特考沒有取消的問題
本部仍將繼續辦理地方特考,請應考人無須疑慮。 二、 政策規劃心中有應考人、心中有用人機關
在提升政府為民服務的效能原則下,本部規劃公務人員考試制度除考慮應考人的應考權益、不影響其錄取機會及考試次數之外,更希望能使用人機關人事更為穩定。 三、 沒有喊卡的問題
本案考選部迄今尚未正式向考試院提案,僅在規劃初期提考試院考試委員座談會討論。報載說明僅部分委員的意見,本案全體考試委員並未全面深入討論交換意見,因此沒有喊卡的問題。
至於如何辦理,本部仍將參考考試委員意見、應考人權益與用人機關需要做適度調整,於年假後研商討論,再正式向考試院提出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草案,請考試院審查。
資料來源:考選部
高普考、地方特考合辦 試委叫停
2013-02-08
考選部之前擬修改「公務人員考試法」,將地方特考及高普考合併舉行。這項修法意見引起不少考生反彈,考試院及考試委員接獲上百封陳情信。考試委員在昨天考試院院會上,提案要求維持高普考與地方特考分開舉行,為合併踩煞車。
根據考選部原先的規畫,地方特考將縮小到僅限花東及離島偏遠地區,高普考及其他地方特考合併舉行,一年舉辦兩次,依成績統一分發,綁約三年才能轉調,但部分試委不同意。
考選部後再將範圍限縮到只取消六都地方特考,其他縣市地方特考仍維持。但是這項修正仍未獲考試委員林雅鋒、蔡良文、黃俊英認同,在昨天院會上,他們強烈建議「維持高普考試與地方特考分別舉辦」。
考選部合併高普考與地方特考理由包括:考試性質、方法雷同,高普考及地方特考「重複錄取」等。考選部官員指出,考選部修法規畫暫時不會受影響,將會再聽聽外界意見。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
六都擬廢地方特考 試委今搶救
2013-02-08
地方特考究竟要不要併入高普考?考試院院會7日展開地方特考保衛戰。主張合併的考選部近日已擬定「折衷版」,將合併後的分發範圍鎖定為「六都(含桃園)」;試委蔡良文等人則提案力保高普考及地方特考應「繼續分辦」,聲援「在地服務」精神的地方特考。
地方特考併入高普初考方案,考選部已研議三年,預計農曆年後敲定合併內容,受影響的考生超過二十萬人,去年初步揭露後引發地方質疑與考生反彈,反對併考的考生灌爆考選部信箱,近一個月來,考試委員們更罕見地收到數百封陳情信件。
考選部一月底與考試委員們進行的政策座談,同樣遭到質疑,委員們強調︰「如果合併沒有讓制度更好,就沒改變的必要。」
讓根留家鄉的人有機會出頭
考選部原僅準備在「花東離島」等偏鄉地區維持小型地方特考,其餘各縣市地方特考都將廢除,與高普初考合併後、一年舉辦兩次,依成績統一分發,且錄取後的調離年限將折衷統一改為三年(原本高普初考綁約一年、地方特考綁約六年)。
面對試委質疑及地方反彈,考選部近日已修改政策,以一日生活圈為概念,將舉辦地方特考的範圍擴大到「六都以外」。也就是說,高普初考與特考合併後,六都將取消地方特考的用人機制,六都以外則繼續維持地方特考。
在考選部持續推動合併案的同時,考試委員蔡良文、黃俊英等人則主張不要合併,強調地方特考分區錄取的傳統應保留,讓有意留在家鄉服務的人有機會透過地方特考分區的競爭機制進用;同時建議訂定中央與地方人才交流機制、地方機關人員採地方特考取才的比例。
由於六都已成形,試委也建議重新檢討地方特考是否有必要劃分為十五個分發區。也有試委質疑,六都中各有偏鄉,例如台中和平區等,如果合併案上路,六都內的偏遠地區勢將成為高普考初考統一分發的弱勢區。
制度一變再變 考生無助、憤怒
考試制度變變變,也讓國考生們顯得無助與憤怒。考生王良宜談到,地方特考讓優秀人才可如願留在自己想待的地方工作,對政府、人民是雙贏,沒想到,考試院竟想取消,實在可惜。
考生「洋」則說,聽說合併後的高普考未來將在同一天、只能擇一類別報考,「我簡直不敢相信!連國家考試都要用如此的方式來剝奪考生們的應考權。」
地方政府︰人事愈穩定愈好
新北市及台中市人事處官員指出,對機關來說,人事愈穩定、愈久任,對機關政策的推動愈有利;但對考生來說,當然是分發地點離家鄉或家人愈近,穩定性愈高。地方政府的人事主管們期盼:「考選部應規劃可以真正留人的考試制度,不是只從減省考試成本及流程思考!」
資料來源:自由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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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院會通過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附表應試科目表修正案
2013-02-02
考試院院會1月31日審議通過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第4條附表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試科目表」及附表四「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應試科目表」修正案,並自102年公務人員高普考試開始適用。
考選部部長董保城表示,本次規則附表修正重點有二: (一)配合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改於移民行政特考取才,不再提報戶政類科職缺,修正高考三級及普通考試戶政類科部分應試專業科目,以符合戶政機關實際需求;(二)另為利國人健康安全把關,本於政府一體之原則,配合行政院「安心食品」政策,檢討防疫相關類科現行規定,修正高普考試畜牧技術及高考三級公職獸醫師類科部分應試專業科目。又高考三級食品衛生檢驗類科用人機關普遍反映宜列考「實驗室品質管理」,惟考量目前各校食品相關科系較少開設相關課程,爰有關該類科列考「實驗室品質管理」一案,預定於104年開始實施,屆時將配合辦理法制相關作業,以利學校及應考人有所因應。
考選部同時表示,本修正案將於考試院完成發布程序後,登載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供各界查詢。102年公務人員高普考試預定於7月5日至7月9日舉行,本年度考試類科之設置需俟用人機關提報缺額而定,各類科職缺正由分發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銓敘部查報中,將於查缺作業完成後,儘速提報考試院審議並公告,謹呼籲有志參加高普考試之應考人,及早準備。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附表修正
第四條附表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試科目表(修正戶政、畜牧技術、公職獸醫師類科部分)修正對照表
類別 | 職組 | 職系 | 類科 | 修正規定 | 現行規定 | 說明 |
專 業 科 目 | 專 業 科 目 | |||||
行政 | 普通行政 | 戶政 | 戶 政 | ◎三、行政法 四、國籍與戶政法規(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五、移民政策與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六、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七、人口政策與人口統計 八、地方政府與政治 | ◎三、行政法 四、移民政策與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兩岸關係法規) 五、戶政法規(包括戶籍法、國籍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及姓名條例) 六、民法總則與親屬編 七、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八、社會工作 | 配合內政部戶政司及各縣市政府戶政事務所業務需要及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日研商戶政類科應試專業科目修正會議決議修正。 |
技術
| 畜牧獸醫 | 畜牧技術 | 畜 牧 技 術 | 三、動物生理學與解剖學 四、動物營養學 五、動物育種學 六、豬學(包括加工與利用) 七、乳牛學(包括加工與利用) 八、家禽學(包括加工與利用) | 三、家畜生理學與解剖學 四、家畜營養學 五、家畜育種學 六、豬學(包括加工與利用) 七、乳牛學(包括加工與利用) 八、家禽學(包括加工與利用) | 參酌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一日研商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防疫相關類科應考資格、應試科目及命題大綱妥適性會議及同年十月二十六日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畜牧技術、公職獸醫師類科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委託研訂案期末報告審查會決議修正。 |
技術 | 畜牧獸醫 | 獸醫 | 公 職 獸 醫 師 | 三、獸醫傳染病與公共衛生學 四、獸醫病理學與獸醫實驗診斷學 五、動物保護與防檢疫法規 | 三、獸醫傳染病與公共衛生學 四、獸醫病理學 五、獸醫實驗診斷學 | 參酌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一日研商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防疫相關類科應考資格、應試科目及命題大綱妥適性會議決議修正。 |
資料來源:考選部
公告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
2013-01-23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發文字號:選高二字第1021400016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農業機械、汽車工程、水產利用、農畜水產品檢驗、農產加工、農業行政、海洋資源、核子工程、輻射安全、觀光行政、藥事、畜牧技術、公職獸醫師、醫務管理、衛生技術、工業工程、工業安全、工業行政、技藝、工業設計、企業管理類科及其他管理相關應試專業科目,計21類科136科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
公告事項: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農業機械、汽車工程、農業行政、海洋資源、核子工程、輻射安全、觀光行政、藥事、畜牧技術、公職獸醫師、水產利用、農畜水產品檢驗、農產加工、醫務管理、衛生技術、工業工程、工業安全、工業行政、技藝、工業設計、企業管理類科及其他管理相關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除適用於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薦任升官等考試、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薦任升官等考試,並適用於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三等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三等考試等5項考試,部分類科列考科目名稱相同者。
二、公務人員普通考試農業行政、海洋資源、觀光行政、畜牧技術、衛生技術、工業工程、工業安全、工業行政、技藝、企業管理類科及其他管理相關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除適用於公務人員普通考試,並適用於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四等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四等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四等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四等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四等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四等考試及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員級考試等7項考試,部分類科列考科目名稱相同者。
三、本部前已公告之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命題大綱,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薦任升官等考試關務類及技術類部分列考科目名稱相同者亦比照得予適用。
四、旨揭應試科目命題大綱內容為各該相關考試命題範圍之例示,惟實際試題並不完全以此為限,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
五、本案自公告日起實施,各應試科目命題大綱適用類科一覽表及命題大綱內容,請參見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moex.gov.tw)首頁/應考人專區/命題大綱選項內之詳細內容。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特種考試三等考試應試科目命題大綱適用考試類科一覽表
公務人員高考三級或相當特種考試三等考試(行政類科)部分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
公務人員高考三級或相當特種考試三等考試(技術類科)部分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
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特種考試四等考試應試科目命題大綱適用考試類科一覽表
公務人員普考或相當特種考試四等考試(行政類科)部分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
公務人員普考或相當特種考試四等考試(技術類科)部分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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