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2-14

招 生 考 試 重 要 日 程 表
報 名 日 期 102 年 3 月 25 日-4 月 3 日
准 考 證 開 放 下 載 初 ( 筆 ) 試 地 點 上 網 公 布 日 期 102 年 5 月 10 日
初 (筆) 試 日 期 102 年 5 月 19 日
初(筆)試 放 榜 日 期 102 年 6 月 13 日
寄發初(筆)試合格者成績單 及 複 試 通 知 單 102 年 6 月 14 日
寄發初(筆)試不合格者 成 績 單 102 年 6 月 19 日
電 腦 語 音 查 榜 日 期 102 年 6 月 13 日-19 日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102 年 6 月 20 日-6 月 25 日
複 試 日 期 102年7月8 日-12日
(依照組別、名次分梯次辦理複試)
複 試 放 榜 日 期 102 年 7 月 29 日
寄 註 發 複 試 合 格 冊 入 學 通 知 及 單 102 年 7 月 31 日
新 生 註 冊 入 學 102 年 8 月 12 日
備 取 生 遞 補 日 期 102 年 8 月 13 日-8 月 30 日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專科警員班第32 期正期學生組招生簡章

壹、 報名日期:自102 年3 月25 日起至102 年4 月3 日止。
貳、 報名地點:本校(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3 段153 號)
參、 招生名額

組別 科 別 名額 備 考
男生 女生

合計

甲組 消防安全科 237 27 264 男、女生均可報考,錄取男生237 名、女
生27 名,合計264 名 (含原住民外加及
其他特種身分考生優待加分名額)。
甲組 海洋巡防科 72 8 80 男、女生均可報考,錄取男生72 名、女
生8 名,合計80 名。分為輪機、航海兩
組,每組各40 名(男生36 名、女生4 名)
(含原住民外加及其他特種身分考生優待
加分名額)。
乙組 行政警察科 1530 170 1700 男、女生均可報考,錄取男生1530 名、
女生170 名,合計1700 名(含原住民外加
及其他特殊專長、特種身分考生優待加分
名額)。
合計 1839 205 2044 本校辦理警察教育,係分別依據警政署、
消防署、海巡署核定之招生名額培育警
察、消防、海巡人員,男女性別名額係由
用人機關依據「兩性工作平等法」第7 條
但書規定,考量畢業後之工作性質係屬警
察、消防、海巡外勤人員,而在性別名額
作區隔;惟本校教育含教學、活動、評量、
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並無性別差別待遇。

考生僅能依上表甲、乙組選擇其中一組報考,不得同時報考兩組。

肆、 報考資格
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男女青年,年齡在25 歲以下(即中華民國77 年1 月1 日以後出生),品貌端正,體格健全,身家清白,無不良紀錄及嗜好,於報名時學歷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畢業或高級職業學校普通科畢業者。
二、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各類高級職業學校附設之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進修學校畢業者。
三、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附設進修(補習)學校(含空中補校)結業,並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發資格證明書者。
四、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學校畢業或五年一貫制職業學校畢業者。
五、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附設之職業類科畢業者。
六、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進修(補習)學校(含空中補校)或實用技能班三年段(原延教班)結業,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發資格證明書者。
七、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附設之職業類科進修(補習)學校(含空中補校)或實用技能班三年段(原延教班)結業,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發資格證明書者。
八、 持有國外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證件,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屬實者。(請檢附合法翻譯社中文翻譯本)
九、 持有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書或相當於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證明書者。
十、 凡具有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資格報考:
(一)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資賦優異學生,持有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發給之提早升學報考證明書者。
(二)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進修(補習)學校(含空中補校)或實用技能班三年段(原延教班)結業,取得結業證明書者。
(三)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附設之職業類科進修(補習)學校 (含空中補校)或實用技能班三年段(原延教班)結業,取得結業證明書者。
(四)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附設進修(補習)學校(含空中補校)結業,取得結業證明書者。
(五) 陸、海、空士官學校常備士官班畢業,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可比敘高職學資,持有退伍證件者。
(六) 曾在五年制專科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因故失學離校或休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或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附成績單者。
2、四、五年級肄業,因故退學,持有原校四、五年級修業證明書附成績單者。
(七) 曾參加考試院舉辦之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於高普考之乙、丙等(或三、四等)特種考試及格,持有考試及格證明書者。
(八)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取得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程度及格證明書者。

(九) 軍中隨營補習教育高級中學程度結業,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發資格證明書者。
(十) 經國防部核准退伍軍人,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1、國防部所核發之知識青年士兵鑑別考試高中程度及格,持有證明書者。
2、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舉辦之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高中程度及格,持有證明書者。
3、軍中隨營補習教育高級中學程度結業,取得結業證明者。
(十一) 曾在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修畢日間部二年級第二學期或夜間部三年級第二學期課程,可以升級,因故失學兩學年以上,持有原校修業或轉學證明書(肄業證明書無效)及成績單者。
(十二) 曾在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修畢日間部三年級第一學期或夜間部四年級第一學期課程,因故失學一學年,持有原校修業或轉學證明書(肄業證明書無效)及成績單者。
(十三) 曾在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日間部三年級第二學期肄業或夜間部四年級第二學期肄業,因故未能畢業,持有三年級第二學期或四年級第二學期修業證明書及成績單者。
(十四) 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技術士證資格後,曾從事工作經驗五年以上;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技術士證資格後,曾從事工作經驗二年以上;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技術士證資格;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者。
十一、 陸、海、空士官學校常備士官班肄業,具有學歷資格十之(十一)、(十二)及(十三)情形者,得比照是項規定辦理。
附註:1、高中(職)二年級在學生及五年制專科學校三、四年級在學生,均不得以同等學力資格報考。
2、高中(職)休學學生,不得持「休學證明書」當作同等學力資格報考。
3、五專、高中、高職應屆畢業生得以學生證正反面影本代替(註冊章五專應蓋至五年級第二學期,高中【職】應蓋至三年級第二學期)或由學校出具應屆畢業生證明書,得暫准報考,俟複試時應取得並繳驗上開報名資格第一至十一點之學歷證件。

伍、 報考限制
一、 具有下列身分者,不得報考:
(一) 現役軍人。(102 年8 月11 日(含)以前退伍者,請附中校以上主官證明正本代替退伍令,得暫准予報名,入學時須補驗退伍令正本;惟報名時未取得退伍令,依教育部訂頒「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第6 條規定,不得享加分優待)
(二) 各軍警院校學生因品操勒令退學或撤銷學籍者。
二、 凡大陸地區、香港、澳門等人民經許可來臺定居者,須於畢業分發時在台設籍滿10 年(含以上),始得報考(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等規定)。
三、 入學前如發現其兵役、年齡、學歷證件或其他報考條件不符者,取消入學資格,註冊入學後發現者,則予勒令退學。

陸、 報名手續:採用網路作業方式,請考生至本校網站(http://www.tpa.edu.tw)查詢。
一、 報名程序:
(一) 由本校網站(http://www.tpa.edu.tw)進入「專32 期正期組網路報名系統」。(網路報名無須購買簡章,但請務必先至本校網站詳細閱讀招生簡章內容)
(二) 依系統指示填寫報名資料,並應仔細檢視報名資料是否正確,確認正確無誤後,點選「上傳報名資料」。經點選「上傳報名資料」後,包括組別、筆試地點、特種考生或特殊考生身分及甲組科別志願順序等報名資料,均不得更改。如上傳資料與本校收件紙本不符時,以考生上傳系統之報名資料為準。若因考生自己之疏失,致影響本身權益者不得異議。
(三) 報名期間如遇本校招生系統網路斷線等問題致無法如期報名者,考生應主動以本校招生專用電話(02-22396161、22396363)聯繫本校,經查如確為本校招生系統問題致無法如期報名者,本校將以個案協助完成報名手續;如考生未主動聯繫本校或經查非因本校招生系統等因素致無法報名並逾報名期限者,視同考生自己之疏失,致影響本身權益者不得異議。
(四) 確認無誤並上傳報名資料後,請於系統中列印以下資料:報名表、應檢附證件清單、專用劃撥單及報名專用信封用紙等4 頁PDF 文件。如有特殊字無法列印,待文件印出後,須以紅筆人工填寫,報名表應再黏貼最近6 個月內2 吋脫帽半身正面照片(黑白、彩色均可,需與報名系統上傳之電子照片相同)。
(五) 考生應檢附下列證件,黏貼於「應檢附證件清單」:
1.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 畢業證書或同等學力證明書影本 1 份。五專、高中、高職應屆畢業生得以學生證正反面影本代替(註冊章五專應蓋至五年級第二學期,高中【職】應蓋至三年級第二學期)或由學校出具應屆畢業生證明書。大學、二專在學學生或應屆畢業生,以高中職畢業資格應考者,得以現在就讀學校學生證影印本代替高中(職)畢業證書,俟複試時檢驗高中職學歷證件正本,屆時若不符報考學歷資格者,不得參加複試或註冊入學。
3. 已服畢兵役考生附退伍令影本 1 份。(現役軍人於102 年8 月11 日【含】以前退伍者,請附中校以上主官證明正本代替退伍令)
4. 報考乙組行政警察科,具有柔道、空氣槍射擊、跆拳道專長考生,適用「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甄試具特殊專長人員入學辦法」(如附錄五,本簡章第25頁)者,應加繳本校具特殊專長考生甄試申請書及證明文件(申請書在本校網站下載或向本校訓導處教練組索取)。
5. 特種身分考生證明文件影本。(另詳閱,第捌點本簡章第5、6 頁,有關各種特種身分考生之相關規定)
(六) 以專用劃撥單至郵局繳費,繳交費用合計947 元 (報名費937 元、劃撥手續費10 元),繳費後請經辦郵局在報名表「經辦局郵戳」上蓋戳證明,並將收據收妥備查。
(七) 報名表連同應檢附證件,依序用迴紋針夾牢,以報名專用信封用紙黏貼於大型信封上,以掛號郵寄本校,始完成報名手續。(請務必於102 年4 月3日23 時59 分前完成上傳網路報名資料,102 年4 月9 日前完成繳費及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
二、 請考生謹記報名表序號(於報名表考生簽名欄下方及專用劃撥單左聯),以便日後查詢。
三、 若考生於初試錄取身家調查前,戶籍地址及通訊地址有變更時應以書面主動告知本校,以利查核。

四、 凡報名書表經寄達本校收件後,一律不得申請退件及退費。
五、 報名費退費規定:報名資格不符且可明確認定已繳報名費者,由本校於報名期間結束後,統一辦理退還已劃撥之報名費(扣除郵資、手續費,退還907 元)。未能明確認定已繳報名費者(如報名費劃撥後未報名或報名費重覆劃撥者),應自筆試日起3 個月內(以郵戳為憑),由考生主動檢附郵局劃撥收據或已蓋繳費郵戳之報名表正本(影印本不採),並填具附表三,退費申請表(本簡章第39 頁),郵寄本校申請退費,逾期未申請者,由本校繳交公庫,考生不得異議。
六、 考生報名後,經本校審查合格者將於102 年5 月10 日開放准考證下載,請考生自行登入本校「專32 期正期組網路報名系統」下載列印,列印方式為:A4白色紙直式列印。准考證下載列印計2 頁PDF 文件,第1 頁為准考證、第2 頁為試場守則,考生得採單面或雙面列印,採單面列印者,應將第1 頁准考證攜至考場。無法下載列印者,請主動向本校教務處查詢(電話02-22396161、22396363)。審查不合格者本校將以專函通知,並依據本簡章所載之規定辦理退費。


柒、 特殊專長考生
一、 報名乙組行政警察科,具有柔道、空氣槍射擊、跆拳道專長考生,得選擇報考特殊專長身分,並依據「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甄試具特殊專長人員入學辦法」(如附錄五),參加甄試入學(含招生考試筆試及專長技術測驗),男、女生合計擇優錄取至多10 名。
二、 甄試特殊專長考生,報名時應繳交本校具特殊專長考生甄試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補繳或追認。

捌、 特種身分考生
一、 以原住民身分報名者,應於報名時繳交其本人之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印本1 份,並須有「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記載(原住民之養子女於收養前不具原住民身分者,不得以本項身分報考),以及「原住民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影本。上列影印本應於報名時一併檢附,始得享有下列加分及降低身高標準之優待,但證明文件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補繳或追認。
(一) 原住民身分者,男生身高降至 163 公分以上;女生身高降至158 公分以上。
(二) 筆試分數總分加百分之十。但取得原住民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者,加總分百分之三十五。
(三) 筆試成績原始總分已達錄取標準者,不計入優待錄取名額。因本項加分而達最低錄取分數者,依據「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第3條第3 款暨內政部99 年7 月22 日內授警字第0990871483 號函示,錄取比例以招生名額百分之二為限;其餘比照一般考生以原始(不加分)成績順序排名錄取。
二、 以退伍軍人身分報名者,應於報名時繳驗退伍令或退伍證明書影印本。依教育部訂頒「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之規定,得享受加分優待,並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補驗或追認。申請加分優待經錄取之考生,無論已否註冊入學,嗣後報名其他學校,不得再享受加分之優待。前已在其他學校加分錄取者,亦不得再於報名本校時以退伍軍人身分加分;另替代役男服役期滿,或依相關規定免役或除役者,於報名時繳驗退役證明書影本,得準用上開優待辦法第3 條第1 項之第4、5 款規定優待加分。
三、 因公殉職(不含因公死亡)警察(消防)人員之子女,於報名時繳交其本人之全戶戶籍謄本1 份及因公殉職員警(含消防)原服務單位出具因公殉職證明文件1 份(限符合公務人員撫卹法第五條第一項「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之規定者),得享有下列降低錄取分數優待,但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補繳或追認。
(一) 筆試分數降低錄取標準百分之二十五。
(二) 因降低錄取標準百分之二十五而達最低錄取分數者,錄取比例每年不超出招生名額之百分之一;其餘比照一般考生以原始(不加分)成績順序排名錄取。
四、 如同時具有前列第柒、特殊專長身分以及第捌、特種身分,或同時具有兩種以上特種身分者,應於報名時,由考生自行於報名表內選擇一種身分計算成績;若報名表上有兩種以上選擇時,由試務單位逕依1.因公殉職員警子女2.原住民3.特殊專長4.退伍軍人之順序決定加分種類,考生不得異議。

玖、 考試科目(分初試與複試)、日期及地點
一、 初試(筆試):
(一) 筆試科目:
1、甲組(消防安全科、海洋巡防科):國文(含作文佔40%)、物理、化學、甲組數學、英文五科
2、乙組(行政警察科):國文(含作文佔40%)、中外歷史、中外地理、乙組數學、英文五科。
(二) 筆試日期:民國102 年5 月19 日(星期日)上午8 時25 分至下午5 時20 分。

  上 午 下 午
  08:25 08:40

10:20
11:00

12:00
13:10 13:20

14:20
14:50

15:50
16:20

17:20
5 月19 日
(星期日)
入場 國 文
(甲、乙組)
物 理
(甲組)
中外歷史
(乙組)
入 場 化 學
(甲組)
中外地理
(乙組)
數 學
(甲、乙組)
英 文
(甲、乙組)

附註:
1、考試命題範圍,依據現行教育部公布之高級中學課程標準(本年度應屆畢業生適用)所列之主要概念為原則,並依各考科之測驗目標設計試題,但非以課本內容為限。
2、各科(國文作文部分除外)均採電腦閱卷選擇題,區分為單選題、多重選擇題兩類。單選題未作答者不給分,答錯者不倒扣。多重選擇題每題五個選項各自獨立其中至少有一個選項是正確的,每題皆不倒扣,五個選項全部答對得該題全部分數,只錯一個選項可得一半分數,錯兩個或兩個以上選項不給分。
3、請攜帶2B鉛筆、橡皮擦及藍、黑色原子筆或鋼筆應試。
4、如因天然災害無法到考者,應自筆試日起三個月內(以郵戳為憑),填具附表三,退費申請表(本簡章第39 頁),並檢附天然災害里長證明書,郵寄本校申請退費。
(三) 筆試地點:分台北考區及高雄考區各數個考場同時舉行,各考區筆試地點查詢電話:1、台北考區(台北市)電話:(02)22300763(本校訓導處)。2、高雄考區(高雄市)電話:(07)272837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訓練科)。各考區均安排數個考場(學校)考試,詳細地點登載於本校網站及准考證,考試前一天下午在各考場公布試場座次。高雄考區考生對筆試地點如有疑義,由本校專線電話(02)22300763 統一答覆。
(四) 具有柔道、空氣槍射擊、跆拳道專長考生,特殊專長技術測驗之時間地點,另行通知。考生經通知後,必須準時到達測試地點參加測試,逾時或不到者,以棄權論。
(五) 初試(筆試)成績計算:
1、甲組:國文加百分之五十計分,以一五○分為滿分;物理、化學兩科各加百分之二十五計分,各以一二五分為滿分,其餘各科以一百分為滿分。
2、乙組:國文、英文各加百分之五十計分,以一五○分為滿分,其餘各科以一百分為滿分。
(六) 初試(筆試)合格標準:
1、考生按筆試各組成績總分高低順序擇優參加複試,如有總分相同者,以國文較高者優先;國文再同分者,甲組依序以物理、化學、數學、英文較高分者優先;乙組依序以中外歷史、中外地理、數學、英文較高者為優先。
2、具有柔道、空氣槍射擊、跆拳道專長考生,初試成績必須符合「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甄試具特殊專長人員入學辦法」第三條第一、二項規定者(如附錄五)。
3、甲組:筆試科目有一科零分者,或國文加權計分後未達六十分以上者,或物理、化學分數加權計分後未達低標準者,均不予錄取。(低標準係:依該科分數高低,後百分之五十者之平均分數計算,但零分者不計)。
4、乙組:筆試科目有一科零分者,或國文加權計分後未達六十分以上者,均不予錄取。
(七) 初試(筆試)合格放榜日期:預定民國102 年6 月13 日(只分甲、乙組放榜,不分科),除在本校正門前公布初試(筆試)合格考生榜單外,並在本校網站公布榜單及成績查詢服務。
(八) 初試放榜後,合格考生另於 102 年6 月14 日以考生網路報名時所填之通訊地址掛號個別郵寄成績單及複試通知單,通知至本校參加複試;未達初試(筆試)合格標準考生僅寄發成績單。並自初試放榜日起1 星期內(102 年6 月13 日至6 月19 日止),提供語音查榜服務。初試(筆試)合格考生於放榜6日後,若未接到本校複試通知單時,請即向本校教務處查詢(查詢電話:(02)22396161、22396363)。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102年專32期正期學生組招生簡章下載

資料來源:台灣警察專科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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