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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29

本日主題:團體決策之德菲法01
請應考公共政策與行政學之考生特別注意(筆記!)
尤其是台北堂口與桃園堂口之幫眾請按讚表示已查看!
(一)意義:
德菲法(Delphi)是以古希臘阿波羅神廟(太陽神廟)廟址德菲命名的。早在1948年,蘭特公司(Rand Corporation)的若干研究人員就已發展出德菲技術,並逐漸為政府部門及工商企業採為預測技術。
原是為軍事策略問題的預測而設計,後來漸擴及教育、科技、運輸、研究發展、太空探測、住宅、預算及生活品質等方面問題之預測。又此法原著重於專家運用實證資料以支持其預測,及至1960年代,擴及對價值問題的預測。
此種技術在美國、加拿大、英國、日本及蘇俄等國,均常為政策分析家所採用。一般以1960年代為基準,分成傳統德菲法與政策德菲法。事實上,後者乃是前者的再擴大。
(一)傳統德菲法:
早期之所以應用德菲法,乃是鑒於委員會、專家討論及其他小組討論方式,結果不如理想,故採德菲法以避免小組溝通不良、為少數人員把持、被迫順服別人意見、人格衝突及敵對等弊端。傳統德菲法的應用,強調以下五項基本原則:
匿名(anonymity)原則:所有參與的專家學者以個別身分發表意見,嚴格遵守匿名原則,不公開提出各種意見者的身分。
複述(iteration)原則:由主持人蒐集參與者之意見並公布周知,如此反覆進行數回合,其間准許參與者在參酌其他人之判斷資料後,修正其原有判斷。
控制回饋(controlled feedback)原則:令參與者回答預先設計之問卷,並使其對集結起來的判斷論證作總體衡量。
團體回答統計(statistical group response)原則:對所有參與者的意見做綜合判斷時,通常視其「中數」(median)、「離勢」(dispersion)及「次數分配」(frequency distribution)情況而定。
專家共識(expert consensus)原則:德菲法最主要目的在形成能使專家獲得共識的情況,而得出最後的結果。

資料來源:程明公共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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