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29

本日主題:團體決策之德菲法02
請應考公共政策與行政學之考生特別注意(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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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策德菲法:
1960年代後期,為突破傳統德菲法的限制,並迎合政策問題的複雜性,於是產生了政策德菲法。
當決策者面臨政策問題結構不良、相當複雜、資訊不足、性質專精、後果難以預測估計時,可以邀請學者專家、行政機關代表、民意代表、當事人代表等進行腦力激盪式的政策德菲作業,將團體決策的結果提供決策者做為選擇方案的參考。政策德菲法除了採取傳統德菲法的複述原則與控制回饋原則外,並引進其他幾項新的原則:
選擇性匿名(selective anonymity):參與者只有在預測進行的前幾回合採匿名原則,但當爭論政策替選方案時,他們必須公開為其論點辯護。
靈通的多面倡導(informed multiple advocacy):選拔參與者時,其標準為「利益」(interest)與「淵博」(knowledgeableness),而非「專業知識」(expertise)本身,即儘可能遴選代表各方利益的消息靈通的倡導參與者。
回答統計兩極化(polarized statistical response):在總結參與者的判斷時,著重於各種不同意見及衝突論點的衡量。它也許會使用到傳統德菲法的衡量方法(如中數、範圍、標準差等),但它又從個人之間與團體之間正反兩極意見的衡量予以補充。
衝突的建構(structured conflict):基於衝突為政策論題的一項正常特點之假定,特別致力於從各種不同的意見及衝突的論點,探測各種可能的政策方案及其結果。
電腦的輔助(computer conferencing):電腦在可能情況下,被用來處理各個參與者匿名互動的連續過程,因而可免除一連串個別的德菲回答方式。
(四)政策德菲法的主要實施步驟如下:
論題明確化(issue specification):即分析者應決定何種問題將付諸討論,最好能先發展出一份問題一覽表,以供參與者增刪。
遴選倡導者(selection of advocates):即採取適當選樣方法,遴選能代表立於衝突立場的倡導者組成德菲小組。所謂「雪球取樣法」(snowball sampling)即為可行方法之一。
設計問卷(questionnaire design):分析者先設計第一回合的問卷,然後根據第一回合問卷回答情況,再設計第二回合的問卷,以後亦同。通常第一回合的問卷可以含有幾種問題類型:
預測項目(forecasting items)。
論題項目(issue items)。
目標項目(goal items)。
選案項目(option items)。
分析第一回合結果(analysis of first-round results):在問卷收回後,就參與者之回答,做總體的衡量,將集中趨勢、離勢、兩極化的分布範圍及程度表明出來。
發展後續問卷(development of subsequent questionnaires):前一回合的結果做為下一回合問卷的基礎,政策德菲法通常進行三至五回合。
組成團體會議(organization of group meeting):將參與者集合在一起,面對面討論各自立場所根據的理由、假設與論證,同時接受回饋資料。
準備最後報告(prepare final report):參與者的意見到最後雖不一定能取得共識,但對問題、目標、選項及其後果的意見,則可能得到最具創意的總結,此亦即政策德菲法的最重要產物。最後報告應羅列各種論題及可行方案,並說明不同立場及其論證。此報告即可送交決策者作為決策的一項資訊,因為就像其他政策分析技術一樣,政策德菲法是協助判斷的利器,而非決策的工具。

資料來源:程明公共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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