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2-22

有關署名「警察特考報考人」分別於12月14日及21日聯合晚報刊登廣告抗議警察特考限制報考資格,違反公平原則乙事,考選部特說明如下:

一、 警察特考自民國91年以後,已無未經考試及格先行任用之情事,況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自民國91年修正後,業無抗議書所指未經考試及格先行任用情形。

二、 警察特考應試科目刻正配合檢討進行修正中
    雙軌制實施以來,屢有應考人反映警察特考應試科目欠缺警察執勤之基礎核心知能且過於偏重實務;本部為回應應考人意見,爰檢視警大各系所必修課程,考量職能內涵必要性,除消防警察人員類別增加「行政法」科目外,各類別應試科目均增加「刑事法」(刑法與刑事訴訟法)、「行政法」科目。列考範圍將另訂命題大綱,著重於與警察核心職能相關之行政法與刑事法為命題範圍;另應試科目內容重疊性過高之類別亦加以檢討修正。該應試科目修正草案正進行法規草案預告中(12月20日起至26日止),請社會各界於預告期間惠示卓見。

三、 考試如有違法情事,均配合司法機關追查到底,絕不偏袒
    本部職司國家考試,一向本於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舉辦各項考試,不容任何不法行為或個人違害考試公平性,對103年警察人員考試疑似發生試題外洩案,本部已主動移送司法機關偵辦,法院正審理中,絕不偏袒。警察特考專業科目試題未來將逐步以建立題庫方式辦理,並擴大委員遴聘即一般大學院校教授為範圍,廣邀理論與實務界學者專家擔任題庫命題委員,另將善用試題題型提高考試鑑別度。

四、漸進穩定推動制度改革,近期將提報考試院會審議
    有關外界對警察特考雙軌制度之多次訴求,考選部業已聽到並充分了解,惟為避免影響考試安定性及應考人權益,爰將採漸進穩定推動制度改革,前揭警察特考應試科目修正案屬近程改進方案,未來本部仍將持續聽取外界建言、參考國外警察考試制度,並邀集跨領域公共行政、法律學者專家進行多次會議研商,並與應考人進行座談凝聚改革共識,研擬中長程改革方向,近期將提報考試院會審議。

資料來源:考選部


有關抗議警察特考限制報考資格,考選部再說明

2014-12-11

有關署名「警察特考報考人」再次於昨(10)日聯合晚報刊登廣告抗議警察特考限制報考資格,違反公平原則乙事,考選部再說明如下:

一、應考人符合應考資格規定即可報考

考選部辦理各項國家考試均秉持公平公正原則,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相關法規辦理,應考人符合應考資格規定即可報考,並無欺壓特定應考人情形,且雙軌制自100年實施迄今,每年一般警察人員考試應考人數約為12000人左右,警察特考約為6000人左右,並無抗議書所指350萬應考人之情形。
二、雙軌制研議嚴謹並獲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肯認

(一)雙軌制係考試院、行政院相互溝通形成共識,非密室協商

(二)雙軌制研修程序嚴謹審慎

考選部依兩院共識於98年間會同相關機關研擬警察人員考試制度改進方案雙軌制,針對不同教育背景應考人,分別設計應試科目與評量方式,以符警政業務之需求,並經陳報考試院會議審議,基於對專業警察人員應經專業養成教育及訓練的用人原則及兼顧多元取才、活化警察用人等目的,考試院通過警察人員考試制度雙軌分流方向。考選部爰據以修正兩項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經考試院第11屆第102次會議修正通過,於99年9月21日發布,並自100年開始實施,程序嚴謹審慎並合法。

(三)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肯認雙軌分流與憲法平等原則無違

 依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71號判決理由書,認為考試院依公務人員考試法之授權,依應考人是否接受警察養成教育與專業訓練等養成背景、基本學養之不同,並配合此一養成背景之差異,基於專業之判斷依法定程序訂定「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分訂不同應考資格及應試科目,以供據以舉辦警察特考與一般警察特考兩類考試,俾臻完備我國警察人員取才制度,與考選警察人員是否具有執行警察、治安等實務工作所需之知識、技術與能力間,具有合理之關聯性。無違背憲法第7條平等權之保障、第15條保障人民工作權、第18條保障人民應考試權及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之意旨。因此雙軌制並無抗議書所稱有報考資格綁標問題。且經查考試院第11屆第262次會議紀錄、監察院調查報告及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決議,均無抗議書所稱雙軌制報考資格綁標之結論。

三、離職警員重新報考錄取後,仍須符合相關任用規定

依據憲法第18條規定,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故在依法行政前提下,離職員警如未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2條所定消極資格,仍得報考警察人員特考。另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6條規定,擬任警察官前,其擬任機關、學校應就其個人品德、忠誠、素行經歷及身心健康狀況實施查核;同條例第10條之1規定「(第1項)第6條人員經查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任用: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1。二、曾服公職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處分或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處分或其他違法犯紀行為依法予以免職處分。三、曾列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5條第1項各款之治安顧慮人口。 四、曾犯刑法第268條、中華民國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第267條、第350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五、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中。六、曾經中央警察大學、中央警官學校、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臺灣警察學校、軍事院校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七、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為公務人員。(第2項)於任警察官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1者,應撤銷其任用。…。」是以,離職警員重新報考錄取後,仍須符合相關任用規定方得任用。

四、漸進穩定推動制度改革

有關外界對警察特考雙軌制度之多次訴求,考選部業已聽到並充分了解,惟制度建立不久,如立即做大幅改革,除影響考試安定性外,亦將影響已投入準備考試應考人權益,爰制度改革將採漸進穩定方式推動,以減少因制度變革產生衝擊。考選部目前已彙整各界對該制度相關意見及反映,依考試院會議之決議,及監察院之調查報告,並蒐集參考韓、日等先進國家警察人員考選制度,進行雙軌制度檢討,惟該制度檢討正如監察院調查報告所言「涉及警校任務及定位、公費培訓制度、先訓後考或先考後訓問題,非考選部單一機關所能決定。」考選部沒有預設立場,完全以為國掄取最適任警務人員為重,已陸續與內政部、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消防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等相關用人機關,及跨領域公共行政、法律學者專家進行多次會議研商,並與應考人進行座談凝聚改革共識,研擬近程及中長程改革方向,近期將提報考試院會審議。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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