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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03

考試院院會今(3)日通過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退休人員保險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草案及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修正草案等案,並將於近日內函請行政院會銜發布。

  考試院表示,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已於民國103年1月29日修正公布,為配合該法修正及實務作業需要,銓敘部擬具公保法施行細則及相關子法草案送本院審議。

  本次公保法施行細則計修正49條、新增40條、刪除19條,修正後全部條文共計90條。修正重點包含,增列私立學校被保險人適用公保年金給付之相關規定,配合增修請領各類給付之相關作業規定、給付之計算方式、加退保及續保之相關規定,明定公保法所定事項之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等,此外,亦配合公保養老及遺屬年金制度政策,明定公保法相關法條之生效日期、給付財務責任、請領及核付等相關規定。

  另外,退休人員保險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計修正4條條文,主要係刪除被保險人加保30年後,由政府補助退休人員保險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自付部分保險費之規定;原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改以法規形式訂定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草案;另為配合公保法增訂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得委託經營之規定,依該法之授權規定,修正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計修正8條,新增22條,修正後共計32條條文,主要係新增第3章有關委託經營之相關規定。

  考試院並表示,為貫徹公教人員保險養老及遺屬年金制度儘速付諸施行之既定政策,上開公保法各子法均定自本年5月20日起施行。

資料來源: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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