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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03

考試院院會今(3)日通過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規則部分條文及第5條附表「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科別及應試科目表」(三等考試航空通信科別專業科目部分)修正案。

  考試院說明,公務人員考試法已於民國103年1月22日修正公布,故配合修正上開規則之法律授權依據及應考資格相關規定。此外,為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業務需要,修正三等考試航空通信科別專業科目,以符機關業務核心職能。本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三等考試應考資格修正為:「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三等考試。但應飛航管制科別考試者,其年齡須在三十五歲以下: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二、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三、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四、高等檢定考試及格。」

二、四等考試應考資格修正為:「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四等考試: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職業學校、高級中學以上學校或國外相當學制以上學校各院、系、科、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二、普通考試以上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三、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四、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

三、三等考試航空通信科別第一試專業科目「飛行原理」修正為「計算機概論」。

資料來源: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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