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4-03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修正草案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第三條、第十二條修正草案預告表
擬訂機關 | 考選部(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1號) |
擬訂依據 |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3條第3項、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11條第1項 |
公告日期 | 102年4月3日至4月9日 |
公告刊載新聞紙 | 聯合報(102年4月3日刊登1天) |
網站公告期間 |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考選法規」/「法規草案公告」網頁 102年4月3日至4月9日 |
主旨 | 公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修正草案」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第三條、第十二條修正草案」,請社會各界於預告期間惠示 卓見。 |
說明 | 一、 鑑於100年起實施之新制司法官及律師考試第一試筆試之應試科目、試題題型與應試時間等均相同,且兩項考試重複報考人數及重複錄取人數,均超過五成五以上,為減輕應考人考試負擔,案經三次邀集產官學界代表召開相關事宜專案會議研商決議,擬規劃將司法官及律師考試第一試合併辦理。 二、 另為因應法官審理案件及律師處理受委任事件等實務運作之需要,並考量不增加應考人之負擔,研擬於司法官及律師考試修正第一試應試科目,案經邀集產官學界代表召開專案會議研商決議,第一試擬增列應試科目「強制執行法」並配合刪除「海商法」科目,爰擬訂本二項考試規則修正草案。 |
草案全文 | 詳如附件 |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第三條、第十二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第三條、第十二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資料來源:考選部
102年司法人員及司法官特考暫定考試類科(組)
2013-04-02
102年司法人員及司法官特考預定於5月7日至16日受理報名,8月10日至12日舉行考試,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銓敘部分別彙整法務部、司法院之任用計畫,除司法官特考設司法官1類科外,司法人員特考暫定考試等別及類科(組)如次:
(一)三等考試:公證人、觀護人(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包括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觀護人(選試社會工作概論)、家事調查官、行政執行官、法院書記官、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財經實務組、電子資訊組、營繕工程組)、監獄官、公職法醫師。
(二)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法警、執達員、執行員、監所管理員。
(三)五等考試:錄事、庭務員。惟實際考試類科(組)及暫定需用名額須俟考試院核定後,以考選部發布之公告為準。
考選部部長董保城表示,為利有意報考本2項考試民眾及早因應準備,考選部先依據請辦考試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銓敘部來函先行發布預定舉辦考試之各類科(組),但仍須俟請辦考試計畫經考試院會議審議通過後,再另予公告確定之考試類科(組)及其暫定需用名額等考試資訊。
考選部同時表示,有關本2項考試報名相關事項、確定之考試類科(組)及其暫定需用名額等訊息,預定於5月3日前公告,請有意報考之民眾屆時可透過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moex.gov.tw)查閱。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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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律師第1試 將合併
2013-03-25
考選部說,司法官、律師考試第一試,重複報考、重複錄取比率高,擬從民國103年起,合併2項考試第一試,減輕考生負擔。
現行的律師高考採二試,第一試測驗題,以全程到考的33%及格,進入第二試申論試題;司法官則採三試,第一試同樣要經過測驗題門檻篩選,擇優錄取前33%進入第二試申論試題,司法官並有第三試口試。 考選部日前向考試院會說明100年、101年的司法官及律師考試第一試錄取人員資料統計分析,並提出政策建議。 考選部說,司法官、律師這2項考試的應試科目、占分比重、考試時間及錄取方式都相同。檢視100年及101年2項考試重複報考人數及第一試重複錄取人數,其中,重複報考人數都在5成8以上,重複錄取人數也在5成5以上。 考選部指出,以民國101年為例,司法官有7488人報名,律師有1萬249人報名,重複報名有6002人;司法官第一試有2195人錄取,律師第一試有2930人錄取,重複錄取人數則為1617人。 考選部說,擬於民國103年起合併辦理第一試,減輕應考人壓力及試務工作負擔,另外,考選部將邀集產、官、學界召開會議研商這2項考試第一試應試科目內容,獲得具體結論後,再依法制作業程序報請考試院審議。
資料來源:中央社
公告修正司法官考試及律師考試應試科目「民事訴訟法」命題大綱
2013-03-19
考選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選特二字第1021500319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應試科目「民事訴訟法」命題大綱。
公告事項:
一、旨揭應試科目命題大綱詳細內容詳見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moex.gov.tw),應考人專區/命題大綱/公務人員考試部分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專技人員各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及參考用書(含海考細目表)項下。
二、表列命題大綱為考試命題範圍之例示,惟實際試題並不完全以此為限,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
民事訴訟法
適用考試名稱 | 適用考試類科 | ||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 司法官 |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 律師 | ||
專業知識及核心能力 | 一、探求立法意旨以解釋、適用及批判現行法之知識、能力 二、綜合分析法與紛爭事實如何相牽扯之基礎知識、能力 三、理解民事程序法如何與實體法相關聯之知識、能力 四、理解審判實務應如何與其運作理論相銜接之知識、能力 五、理解律師與法官應如何協同保護實體利益及程序利益以發揮訴訟制度應有機能之知識、能力 | ||
大綱內容 | |||
一、總則 (一)合理分配並公正行使民事審判權與管輨權(含國際審判管轄權)之法理依據及相關事項之處理程序 (二)促使程序主體與訴訟關係人發揮應有機能之法理依據及相關事項之處理程序 (三)程序費用如何分擔、減免與訴訟救助之法理依據及相關事項之處理程序 (四)訴訟程序進行與言詞辯論應依循之基本原則及相關事項之處理程序 | |||
二、第一審程序 (一)指引如何起訴並表明訴訟上請求(訴訟標的、訴之聲明)之基本原則及相關事項之處理程序 (二)踐行爭點整理為集中審理之法理基礎及相關事項之處理程序 (三)事實認定與證據之基本法則及相關事項之處理程序 (四)指引作成各種判決並承認其效力發生之基本法理及相關事項之處理程序 (五)指引運作判決外紛爭解決制度(民事訴訟法所認和解、調解及準仲裁等程序)之基本法理及相關事項之處理程序 (六)通常、簡易與小額訴訟程序各如何交錯適用程序法理(訴訟法理與非訟法理)及相關事項之處理程序 | |||
三、上訴審程序、抗告程序、再審程序及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 (一)指引運作第二審程序、第三審程序與抗告程序之基本法理及相關事項之處理程序 (二)指引運作再審程序與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基本法理及相關事項之處理程序 | |||
四、督促程序、保全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及家事事件程序 (一)督促程序及公示催告程序所採程序法理具何特異性及相關事項之處理程序 (二)保全程序之目的、機能及相關事項之處理程序 (三)家事事件法具有何等事件類型特性及相關事項處理程序 | |||
備註 | 表列命題大綱為考試命題範圍之例示,惟實際試題並不完全以此為限,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