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3-19
考選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選高二字第1031400177號
主旨:公告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航運行政、航海技術及輪機技術等3類科30科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
公告事項: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航運行政、航海技術及輪機技術等類科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除適用於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並適用於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薦任升官等考試、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薦任升官等考試、其他特種考試三等考試及高員級考試,部分類科列考科目名稱相同者。
二、公務人員普通考試航運行政、航海技術及輪機技術等類科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除適用於公務人員普通考試,並適用於其他特種考試四等考試及員級考試,部分類科列考科目名稱相同者。
三、旨揭應試科目命題大綱內容為各該相關考試命題範圍之例示,惟實際試題並不完全以此為限,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
四、本案自公告日起實施,各應試科目命題大綱適用類科一覽表及命題大綱內容,請參見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moex.gov.tw)首頁/應考人專區/命題大綱選項內之詳細內容。
資料來源:考選部
公告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公職土木工程技師等11類科23科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
2014-03-10
考選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發文字號:選高二字第1031400165號
主旨:公告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公職土木工程技師、公職食品技師、公職醫事檢驗師、公職測量技師、公職藥師、公職護理師、公職臨床心理師、公職諮商心理師、公職營養師、公職醫事放射師、公職防疫醫師等11類科23科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並自公告日起適用。
公告事項:
一、旨揭類科應試專業科目「行政法、工程契約、營建及其相關法規」、「行政法、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及其相關法規」、「行政法、醫事檢驗及其相關法規」、「行政法、土地測量及其相關法規」、「行政法、藥事管理及其相關法規」、「行政法、衛生行政及其相關法規」、「行政法、臨床心理及其相關法規」、「行政法、諮商心理及其相關法規」、「行政法、食品營養及其相關法規」、「行政法、醫事放射及其相關法規」、「行政法、傳染病防治及其相關法規」等11科目,其中各科目「行政法」部分占分比重30%,並適用同一命題大綱,其他專業法規部分占分比重70%。
二、旨揭命題大綱所列內容為考試命題範圍之例示,惟實際試題並不完全以此為限,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
三、本命題大綱自公告日起實施,其內容請參見本部全球資訊網(網站位址:http://www.moex.gov.tw)首頁命題大綱選項。
公務人員高考三級或相當特種考試三等考試行政法命題大綱
適用考試名稱 | 適用考試類科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 | 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宗教行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原住民族行政、公職社會工作師、勞工行政、教育行政、體育行政、法制、公平交易管理、商業行政、農業行政、智慧財產行政、消費者保護、僑務行政、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客家事務行政、技職教育行政、漁業行政 |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薦任升官等考試 | 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原住民族行政、社會工作、勞工行政、教育行政、司法行政、法制、商業行政、農業行政、智慧財產行政、消費者保護、外交事務、僑務行政、警察行政、海巡行政、安全保防、廉政、交通行政 |
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薦任升官等考試 | 關務類 |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 | 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宗教行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原住民族行政、公職社會工作師、法制、教育行政、體育行政、法律廉政、財經廉政、農業行政、客家事務行政、勞工行政、商業行政 |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三等考試 | 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原住民族行政、勞工行政、體育行政、法制、農業行政、社會工作 |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 | 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勞工行政、人事行政、法制、教育行政、社會教育行政、戶政 |
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 | 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法律廉政、財經廉政 |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 |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三等考試 | 法律實務組 |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經濟部專利商標審查人員考試三等考試 | 商標審查 |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 | 財稅行政、關稅法務 |
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高員三級考試 | 人事行政、法律廉政、財經廉政、事務管理、運輸營業 |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社會福利工作人員考試三等考試 | 社會行政 |
專業知識及核心能力 | 一、公務人員須依法行政,對行政法之基本概念與法律原則應能掌握與運用。 二、對行政組織法及公務員法之理解。 三、對行政作用法之掌握,含行政程序之功能與制度。 四、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時之行政罰與行政強制執行之運用。 五、對行政爭訟制度之理解。 六、對國家賠償與補償責任之理解。 |
命題大綱 | |
一、行政法之基本概念及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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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組織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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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作用法 (一)行政命令 (二)行政處分 (三)行政契約 (四)行政事實行為 (五)政府資訊公開 (六)行政罰 (七)行政執行 (八)行政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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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救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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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表列命題大綱為考試命題範圍之例示,惟實際試題並不完全以此為限,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公告公務人員高普初等考試原住民族行政等22類科114科應試科目命題大綱,及修正高考三級資訊處理類科「資訊管理與資通安全」、普通考試資訊處理類科「計算機概要」科目命題大綱
2014-03-07
考選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發文字號:選高二字第1031400082號
主旨:公告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及初等考試原住民族行政、體育行政、國際文教行政、金融保險、國際經貿法律、漁業行政、智慧財產行政、僑務行政、博物館管理、檔案管理、史料編纂、航空器維修、資訊處理、地震測報、地質、採礦工程、生藥中藥基原鑑定、天文、視聽製作、醫學工程、航空駕駛、生物技術等22類科114科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以及修正高考三級資訊處理類科「資訊管理與資通安全」、普通考試資訊處理類科「計算機概要」2科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
公告事項: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原住民族行政、體育行政、國際文教行政、金融保險、國際經貿法律、漁業行政、智慧財產行政、僑務行政、博物館管理、檔案管理、史料編纂、航空器維修、資訊處理、地震測報、地質、採礦工程、生藥中藥基原鑑定、天文、視聽製作、醫學工程、航空駕駛、生物技術等類科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除適用於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並適用於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薦任升官等考試、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薦任升官等考試及其他特種考試三等考試,部分類科列考科目名稱相同者。
二、公務人員普通考試原住民族行政、僑務行政、博物館管理、檔案管理、航空器維修、資訊處理、地質、採礦工程、天文、視聽製作、航空駕駛等類科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除適用於公務人員普通考試,並適用於其他特種考試四等考試及員級考試,部分類科列考科目名稱相同者。
三、公務人員初等考試原住民族行政類科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除適用於公務人員初等考試,並適用於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五等考試,部分類科列考科目名稱相同者。
四、另部分法規相關科目名稱已界定考試範圍者,不研訂命題大綱,詳請參閱附表。
五、旨揭應試科目命題大綱內容為各該相關考試命題範圍之例示,惟實際試題並不完全以此為限,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
六、本案自公告日起實施,惟資訊處理類科「計算機概要」科目不適用於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四等考試,各應試科目命題大綱適用類科一覽表及命題大綱內容,請參見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moex.gov.tw)首頁/應考人專區/命題大綱選項內之詳細內容。
公務人員高普初考不研訂命題大綱之法律相關科目一覽表
類科 | 等級 | 序號 | 科目 | 適用類科 | 備註 |
公平交易 管理、智 慧財產行 政、商業 行政、消 費者保護 、法律廉 政、財經 廉政、戶 政、廉政 | 高 考 三 級 |
1 | 公平交易法 | 公平交易管理、 智慧財產行政 | 部分科目名稱已界定 考試範圍,不另研訂 命題大綱。 |
2 | 公司法 | 商業行政 | |||
3 | 證券交易法 | 商業行政 | |||
4 | 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 智慧財產行政 | |||
5 | 消費者保護法及商品標示法 | 消費者保護 | |||
6 | 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 、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 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 法律廉政、財經 廉政 | |||
7 | 移民政策與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 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 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 戶政 | |||
8 | 國籍與戶政法規(包括國籍法、戶 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 用法) | 戶政 | |||
普 考 |
9 |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 、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 律適用法) | 戶政 | ||
10 |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 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 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 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 戶政 | |||
11 | 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 、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 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概要 | 法律廉政、財經 廉政 | |||
初 考 |
12 | 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考績 、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 與財產申報)大意 | 廉政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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