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04
考試院關院長中2日在該院第11屆就職5週年記者會中表示,為使用人機關可進用已具有專門職業證照及工作經驗之專業人力,俾提升公務體系整體人力素質,101年3月22日考試院第11屆第180次會議修正通過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9條修正草案,同年月30日函請立法院審議,102年1月8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該條文修正重點在於放寬應考資格訂定專門職業證書之條件,不限其他法律規定,因用人機關業務性質需要,亦得配合訂定須具備相關專門職業證書,始得應考之規定。
本案緣起於地方政府衛生局屢有反映,其業務職掌雖非屬醫事人員執業範圍,然與醫事業務息息相關,須給予所轄醫療院所專業指導,非具有醫事專業知能者無法勝任,爰建議公務人員考試設置相關醫事人員類科取才,同時限定其報考資格(如應具備專技執照等)。另用人機關迭有反映,多數考試及格初任公職者(特別是技術類科),未具相關實務經驗或職業證書,不利機關業務推展。考選部為因應用人機關需求,爰研修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9條。
配合該法第19條之修正公布,考選部擬具「公務人員考試須具備專門職業證書始得應考類科審核標準草案」於102年6月4日函陳請考試院審議,經同年月20日考試院第11屆第241次會議決議交付小組審查會審查,同年8月8日小組審查會審查竣事,審查報告將於近日提列院會議程。
關院長表示,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9條修正公布後,考選部即陸續函請中央及地方政府各機關,檢視現行業務現況及用人情形,評估有無增列公職專技人員類科需求。經初步彙集各機關建議增設情形後,嗣邀請用人機關及相關機關團體等,就增設醫事人員相關類科、食品技師、土木工程技師及測量技師等類科進行討論,獲得初步共識,除具備各該專技證書外,相關工作經驗亦納為應考資格條件。擬增設公職醫事檢驗師、公職食品技師、公職藥師、公職護理師、公職臨床心理師、公職諮商心理師、公職營養師、公職醫事放射師、公職防疫醫師、公職土木工程技師及公職測量技師共計11類科。
關院長並表示,考量應考人之執業能力業經國家考試及若干年工作經驗之衡鑑,除注重未來於公務機關服務後相關專業法規之運用能力外,更應重視其溝通能力、人格特質及應變能力等,爰新增之公職專技人員類科考試擬規劃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筆試列考2科,第二試採口試。考選部業配合研擬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部分條文及相關附表修正草案,俟本院會議審議通過,即可據以實施。
國家人力資源為百年大計,面對國際競爭環境,社會各界迭有縮短產學落差之議,為提升國內公務體系人力素質及專業實務能力,公務體系亦亟需引進具有專門職業證照及工作經驗之專業人力。上開法制程序完備後,用人機關可依業務需要提報公職專技人員考試類科,期以公務人員考試管道將專技人力引進公務體系,提升整體公務人力素質與效能。
資料來源: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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