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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04

考試院關院長中2日在該院第11屆就職5週年記者會中表示,文官績效表現的良窳,對於國家競爭具極大的影響力,而公務人員考績制度數十年發展的結果,囿於實務上名實不符和流於形式,難達到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作準確客觀考核的目的與功能,考試院為發揮文官制度的「激勵」與「發展」機制,已就公務人員考績法如何注入績效管理進行檢討研修,期能導正過去流於形式之考核,落實績效管理,以提昇文官效能。

  關院長表示,考試院於98年6月通過「文官制度興革規劃方案」後,即積極推動考績制度改革,就強化績效為導向之考評功能、增列考績考列優等等次及獎勵規定、修正丙等之獎懲結果規定、明定考績考列甲等以上人數比率限制、增列實施平時考核面談制度及團體績效考核制度等議題進行通盤研究、檢討,擬具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於99年4月6日函請立法院審議,惟迄至立法院第7屆會期結束前仍未完成立法程序。考試院爰重行研議,並於101年10月18日再次函送立法院審議,嗣經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同年12月17日召開審查會,決議略以:另定期繼續審查。

  關院長強調,公務人員考績法之修正,具有提昇行政效能與國家競爭力、健全發展性功能、有效運用人力資源、重塑文官形象、贏得人民信賴等目的,推動考績制度之革新,係為協助公務人員與政府共同發展,提供績效不佳人員改善機會,透過公務人員績效表現,積極推動國家重大政策,提高政府效能,並提供人民良好的服務品質,符合期待的三贏局面。

資料來源: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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