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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04
考試院關院長中2日在該院第11屆就職5週年記者會中表示,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9條第2項規定,公務人員各種考試之應考資格,必要時得視考試等級、類科需要,增列「經相當等級之語文能力檢定合格」為應考資格條件。
鑒於英語為全球共通語言,且為外交領事人員基本工作語言,不分語言別對於外交人員處理涉外事務,均至為重要,無論參與國際會議、談判及簽署協定,均須具備與外國人溝通無礙之英語能力,方能有效推展外交工作,爰依用人機關外交部建議,將英語檢定納入應考資格,並按語言組別,規範應考人應具備之英語檢定能力等級。
關院長表示,由於外交領事人員特考如將英語檢定納入應考資格,係開國家考試之先河,為期審慎,本案業經考選部多次邀集英語檢定、外文、政治、外交等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及外交部、教育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等機關開會研商,並配合研擬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規則第3條、第5條、第11條修正草案,於102年7月26日函陳考試院審議,如獲考試院會議審議通過,將於103年開始實施,未來亦將視實施成效,陸續推展至其他一樣須具備相當英語能力之考試。
資料來源: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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