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06
考試院院會5日通過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第6條附表二。
考試院黃秘書長雅榜說明,為配合用人機關法務部業務需要,將本考試三等考試「檢察事務官」類科「偵查實務組」應試專業科目「犯罪學」修正為「民法總則與債權、物權編」,「英文」修正為「強制執行法」;另同類科「電子資訊組」部分,將應試專業科目「資料結構」修正為「資通安全」。
資料來源:考試院
考試院審議通過司法官及律師二項考試規則修正案
2013-08-22
考試院今(22)日召開第11屆第250次會議,通過考選部研提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第4、5、6條修正草案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自103年開始,司法官及律師考試第一試將同時舉行,並採同一試題,另自104年起,律師考試第二試增加4科選1科之選試科目。
考選部部長董保城表示,101年7月5日考試院第11屆第195次會議決議通過林雅鋒等18位考試委員聯名提案,建議律師考試第二試增加選試科目設計,以甄拔多元法律專才;另考量自100年起,司法官及律師考試均實施新制,經檢視本二項考試第一試應考人,其重複報考及錄取人數皆超過五成以上,為減輕應考人負擔;以及因應法官審理案件及律師處理受委任事件等實務運作之需要,經2次函詢產官學界意見,並邀集產官學界代表召開3次專案會議研商獲致共識,案經陳報考試院召開2次全院審查會完成審查。本次審議通過之二項考試規則,主要修正重點為:
一、自103年起,司法官及律師考試第一試將同時舉行,採用同一試題,應考人兼具本二項考試第一試應考資格者,如同時報考本二項考試且達到各該考試第一試錄取標準,得分別應各該考試第二試。
二、自103年起,司法官及律師考試第一試,其中「海商法」科目刪除,改列考「強制執行法」。
三、自104年起,律師考試第二試原列考之「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科目,修正為「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仍列為必考科目,占100分。
四、自104年起,律師考試第二試將增加「智慧財產法」、「勞動社會法」、「財稅法」、「海商法與海洋法」等4科列為選試科目,由應考人任選1科應試,占100分。
五、另配合104年起,律師考試第二試應試科目內容調整及增列選試科目,第二試及格方式以錄取各該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33%為及格標準,並將於考試及格證書加註選試科目別。
董部長並表示,本二項考試規則之修正,乃呼應社會各界對於甄拔法律多元人才、因應法官及律師實務運作之需求,並減輕應考人準備考試之負擔,實具有重大之意義;另基於法治國現代化、社會多元發展、專業分工及全球化國際競爭趨勢,各界對於律師服務之專業項目需求日益提昇,律師增加選試科目,發展不同特定領域專業職能,亦成為律師強化其競爭力之重要法則,也更有助於國家社會的發展與國際競爭力。考選部後續除進行相關考試作業之調整外,並著手進行以下重要工作:
一、邀請產官學界代表研商釐訂司法官及律師考試第一試「強制執行法」及律師考試第二試選試科目列考範圍,並以專業基礎理論與實務及必要性為主,儘可能減少應考人負擔。
二、擬定上述各該科目命題大綱,並及早對外公布,以利應考人準備。
三、邀集產官學界代表成立題庫命題小組,以建立題庫。
有關本二項考試規則修正條文,俟考試院完成發布程序後,將立即登載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moex.gov.tw),以供各界查詢。
資料來源:考選部
公告修正司法官考試及律師考試應試科目「法律倫理」命題大綱
2013-05-28
考選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選特二字第1021500660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應試科目「法律倫理」命題大綱。
公告事項:
一、配合法官法第13條第2項及第89條第6項規定,司法院及法務部業分別訂定「法官倫理規範」及「檢察官倫理規範」,旨揭應試科目命題大綱第二單元「法官倫理」及第三單元「檢察官倫理」項下「(五)參考法規範」所列之「法官守則」及「檢察官守則」,分別修正為「法官倫理規範」及「檢察官倫理規範」,並自102年之旨揭考試適用。詳細內容詳見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moex.gov.tw),應考人專區/命題大綱/公務人員考試部分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專技人員各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及參考用書(含海考細目表)項下。
二、表列命題大綱為考試命題範圍之例示,惟實際試題並不完全以此為限,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各應試科目命題大綱
二、法律倫理
適用考試名稱 |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 |
專業知識 及核心能力 | 一、建立符合專業、理性、良知、謹慎之職業倫理觀,並培養具有是非及正義感之價值觀。 二、理解職務內及職務外之專業行為準則。 三、對於保障人權及實現公平正義之公益要求,具知及行之能力。 四、消極方面,於執業時能防免牴觸專業倫理;積極方面,能正當執業、保障人權、維護職業尊嚴、實現社會正義、提升司法公信。 |
命題大綱 | |
一、法律倫理─基本概念 (一)倫理概念 (二)一般倫理與專業倫理 (三)法律倫理之特質 | |
二、法官倫理 (一)一般公務倫理 (二)法官職位之本質 (三)法官倫理之內容 1.職務上行為規範 (1)審判上相關行為規範 (2)非審判行為之相關職務上規範 2.非職務上行為規範(例如兼職與兼業、收受餽贈或招待、政黨、政治、社會活動、名銜社交及投資理財等規範) (四)法官之自律及懲戒制度 (五)參考法規範:憲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法官倫理規範、法院組織法、公務員服務法、法官評鑑辦法、法官社交及理財自律事項、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委員會實施要點 (六)法官懲戒案例 | |
三、檢察官倫理 (一)一般公務倫理 (二)檢察官職位之本質 (三)檢察官倫理規範內容 1.職務上行為規範 (1)客觀性 (2)檢察一體之制度內容及界限 (3)守密義務及偵查不公開 2.非職務上之行為規範(例如兼職與兼業、收受餽贈或招待、政黨、政治、社會活動、名銜社交及投資理財等規範) (四)檢察官之自律及懲戒制度 (五)參考法規範:憲法、刑事訴訟法、法院組織法、公務員服務法、檢察官倫理規範、檢察官評鑑辦法、檢察官參與飲宴應酬及從事商業投資應行注意事項 (六)檢察官懲戒案例 | |
四、律師倫理 (一)律師職業之本質 (二)律師基本倫理及紀律 (三)律師與司法機關 (四)律師與委任人 (五)律師與事件相對人 (六)律師相互間 (七)律師之自律及懲戒制度 (八)參考法規範:律師法、律師懲戒規則、律師倫理規範、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章程 (九)律師懲戒案例 | |
備註 | 一、表列命題大綱為考試命題範圍之例示,惟實際試題並不完全以此為限,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 二、本命題大綱自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開始適用。 |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各應試科目命題大綱(WORD)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各應試科目命題大綱(PDF)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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