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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應考公共政策與行政學之考生特別注意(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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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意義:


德菲法(Delphi)是以古希臘阿波羅神廟(太陽神廟)廟址德菲命名的。早在1948年,蘭特公司(Rand Corporation)的若干研究人員就已發展出德菲技術,並逐漸為政府部門及工商企業採為預測技術。
原是為軍事策略問題的預測而設計,後來漸擴及教育、科技、運輸、研究發展、太空探測、住宅、預算及生活品質等方面問題之預測。又此法原著重於專家運用實證資料以支持其預測,及至1960年代,擴及對價值問題的預測。
此種技術在美國、加拿大、英國、日本及蘇俄等國,均常為政策分析家所採用。一般以1960年代為基準,分成傳統德菲法與政策德菲法。事實上,後者乃是前者的再擴大。


(二)傳統德菲法:


早期之所以應用德菲法,乃是鑒於委員會、專家討論及其他小組討論方式,結果不如理想,故採德菲法以避免小組溝通不良、為少數人員把持、被迫順服別人意見、人格衝突及敵對等弊端。傳統德菲法的應用,強調以下五項基本原則:
匿名(anonymity)原則:所有參與的專家學者以個別身分發表意見,嚴格遵守匿名原則,不公開提出各種意見者的身分。
複述(iteration)原則:由主持人蒐集參與者之意見並公布周知,如此反覆進行數回合,其間准許參與者在參酌其他人之判斷資料後,修正其原有判斷。
控制回饋(controlled feedback)原則:令參與者回答預先設計之問卷,並使其對集結起來的判斷論證作總體衡量。
團體回答統計(statistical group response)原則:對所有參與者的意見做綜合判斷時,通常視其「中數」(median)、「離勢」(dispersion)及「次數分配」(frequency distribution)情況而定。
專家共識(expert consensus)原則:德菲法最主要目的在形成能使專家獲得共識的情況,而得出最後的結果。

 

(三)政策德菲法:


1960年代後期,為突破傳統德菲法的限制,並迎合政策問題的複雜性,於是產生了政策德菲法。
當決策者面臨政策問題結構不良、相當複雜、資訊不足、性質專精、後果難以預測估計時,可以邀請學者專家、行政機關代表、民意代表、當事人代表等進行腦力激盪式的政策德菲作業,將團體決策的結果提供決策者做為選擇方案的參考。政策德菲法除了採取傳統德菲法的複述原則與控制回饋原則外,並引進其他幾項新的原則:

選擇性匿名(selective anonymity):參與者只有在預測進行的前幾回合採匿名原則,但當爭論政策替選方案時,他們必須公開為其論點辯護。

靈通的多面倡導(informed multiple advocacy):選拔參與者時,其標準為「利益」(interest)與「淵博」(knowledgeableness),而非「專業知識」(expertise)本身,即儘可能遴選代表各方利益的消息靈通的倡導參與者。

回答統計兩極化(polarized statistical response):在總結參與者的判斷時,著重於各種不同意見及衝突論點的衡量。它也許會使用到傳統德菲法的衡量方法(如中數、範圍、標準差等),但它又從個人之間與團體之間正反兩極意見的衡量予以補充。

衝突的建構(structured conflict):基於衝突為政策論題的一項正常特點之假定,特別致力於從各種不同的意見及衝突的論點,探測各種可能的政策方案及其結果。

電腦的輔助(computer conferencing):電腦在可能情況下,被用來處理各個參與者匿名互動的連續過程,因而可免除一連串個別的德菲回答方式。


(四)政策德菲法的主要實施步驟如下:

論題明確化(issue specification):即分析者應決定何種問題將付諸討論,最好能先發展出一份問題一覽表,以供參與者增刪。

遴選倡導者(selection of advocates):即採取適當選樣方法,遴選能代表立於衝突立場的倡導者組成德菲小組。所謂「雪球取樣法」(snowball sampling)即為可行方法之一。

設計問卷(questionnaire design):分析者先設計第一回合的問卷,然後根據第一回合問卷回答情況,再設計第二回合的問卷,以後亦同。通常第一回合的問卷可以含有幾種問題類型:
預測項目(forecasting items)。
論題項目(issue items)。
目標項目(goal items)。
選案項目(option items)。

分析第一回合結果(analysis of first-round results):在問卷收回後,就參與者之回答,做總體的衡量,將集中趨勢、離勢、兩極化的分布範圍及程度表明出來。

發展後續問卷(development of subsequent questionnaires):前一回合的結果做為下一回合問卷的基礎,政策德菲法通常進行三至五回合。

組成團體會議(organization of group meeting):將參與者集合在一起,面對面討論各自立場所根據的理由、假設與論證,同時接受回饋資料。

準備最後報告(prepare final report):參與者的意見到最後雖不一定能取得共識,但對問題、目標、選項及其後果的意見,則可能得到最具創意的總結,此亦即政策德菲法的最重要產物。最後報告應羅列各種論題及可行方案,並說明不同立場及其論證。此報告即可送交決策者作為決策的一項資訊,因為就像其他政策分析技術一樣,政策德菲法是協助判斷的利器,而非決策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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