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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23
立法院12月23日召開第8屆第6會期第14次會議,三讀通過「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二條、第四條修正草案」及同法「第一條、第六條修正草案」等二案,考選部部長董保城表示,本次立法院通過之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修正草案,主要修正重點包括:
一、簡任升官等考試於本法修正條文公布施行之日起五年內辦理三次為限:
簡任職屬機關內高級職務,其陞任之甄拔首重領導與管理知能,宜透過考績與訓練達到培育人才之目的,而取得簡任升官等訓練資格之人員,其公務生涯業經逐級歷練,輔以升官等訓練充實其知能,當可建構完整之陞遷體制,提升高階文官之素質,是以未來晉升簡任制度,宜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途徑辦理,現行簡任升官等考試已無辦理必要,爰訂定適當過渡期間,之後予以廢除。(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為使體例周延,增列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二款規定仍繼續任用人員得應薦任升官等考試,並配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修正,爰修正相關文字:
為與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二款規定仍繼續任用之人員,僅得應經銓敘審定之各該技術職系升官等考試。」之規定一致,第二款爰增列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二款規定仍繼續任用,現任委任第五職等人員為應考資格,以資周延。(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配合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授權條文、參考立法體例及公務人員考試法規定酌修文字。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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