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張錦弘/台北報導】 2012.02.19 02:10 am
為因應新設的少年及家事法院用人需求,考選部研議在司法人員特考中,新增「心理測驗員」及「心理輔導員」這兩個類科,這是心理學相關領域首設公務員特考,最快今年8月就可招考。
考選部已在首頁(www.moex.gov.tw)公告兩類考試的應考資格及考試科目草案,兩者都屬於三等特考,相當於高考三級,將來任用起薪近4萬5000元,雖不限相關科系的大學畢業生都可報考,但較適合修過專業科目的心理、教育、社會、社工、諮商輔導等科系畢業生報考,機不可失。
考選部主秘林光基指出,考選部將先徵詢各界對草案的看法,再依序送考選部法規會、考試院院會審查。按規定,新的考試類科要在考前4個月公布簡章,今年的司法人員特考預定8月11日考試,只要加快速度審查草案,仍有可能今年就招考這兩類公務員。
林光基說,針對心理相關系所畢業生,目前國考只有舉辦諮商心理師、臨床心理師專技考試,但通過只能拿到證照,不具公職身分;至於現行司法人員特考,設有觀護人類科,融合心理、社工、司法等專業,也非專為心理系畢業生特設。
考選部次長董保城指出,立法院前年11月通過「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規定司法院應成立少年及家事法院,專責處理少年及家庭事件,並進用專業的心理測驗員及心理輔導員。
董保城說,今年六月司法院將先新設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由於用人需求急迫,考選部才加快修訂相關法規,新增上述兩種公務員特考,但初期開缺不多。
不過,立法院當初已通過附帶決議,要求司法院5年內在北、中、南、東各設立一個少年及家事法院,未來心理測驗員及心理輔導員仍會持續開缺。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
司法院為應101 年6 月成立之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業 務用人需要, 建議新增三等考試心理測驗 員及心理輔導員類科。
資料來源:101年2月14日考選部公告
附表一司法人員特考應考資格表修正草案對照表
附表二司法人員特考應試科目修正草案對照表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第三條附表一「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 考試應考資格表(修正公設辯護人、行政執行官類科及增訂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類科)」修正草案對照表
報考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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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別 |
職組 |
職系 |
類科 |
修正規定 |
現行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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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考資格 |
應考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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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考試 |
法務行政 |
司法行政 |
公設辯護人 |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政治、法律、行政各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司法行政職系各類科及格滿三年。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司法官或法務類考試及格者。 |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政治、法律、行政各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法院書記官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司法官或法務類考試及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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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官 |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政治、法律、行政各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司法行政職系各類科及格滿三年。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司法官或法務類考試及格者。 |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政治、法律、行政各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法院書記官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司法官或法務類考試及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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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測驗員 |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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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輔導員 |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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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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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本表每年所設類科,仍需配合當年任用需求予以設置。 貳、各類科普通科目為: ◎一、三等及四等考試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其占分比重,分別為作文占60%,公文、測驗各占20%,考試時間2小時。 ※二、五等考試國文(包括公文格式用語)。採測驗式試題,考試時間1小時。 ◎三、三等考試公設辯護人類科中華民國憲法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採申論式試題,占分比重70%;英文採測驗式試題,占分比重30%,考試時間2小時。 ※四、三等考試(除公設辯護人類科外)暨四等考試應試科目: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採測驗式試題,各子科占分比重,分別為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各占30%,英文占40%,考試時間1小時。 ※五、五等考試公民與英文,採測驗式試題,各子科占分比重,分別為公民占70%、英文占30%,考試時間1小時。 參、專業科目除五等考試有「※」符號者採測驗式試題外,其餘採申論式試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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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別 |
試別 |
職組 |
職系 |
類科 |
修正規定 |
現行規定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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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科目 |
專業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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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考試 |
第一試 |
法務行政 |
司法行政 |
心理測驗員 |
※一、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二、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
三、心理測驗與衡鑑 四、心理及教育統計學 五、諮商與心理治療 六、心理學 七、少年事件處理法 八、人類行為與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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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增類科。 二、司法院為應101年6月成立之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業務用人需要,建議新增三等考試心理測驗員及心理輔導員類科。 三、參考司法院建議訂定應試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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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輔導員 |
※一、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二、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
三、心理測驗與評量 四、心理衛生(包括變態心理學) 五、心理諮商與輔導 六、社會工作概論 七、少年事件處理法 八、人類行為與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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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試 |
各職組 |
各職系 |
各類科 |
口試(公設辯護人、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類科採集體口試方式,其餘類科採個別口試方式) |
口試(公設辯護人、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類科採集體口試方式,其餘類科採個別口試方式) |
本項考試三等考試各類科第二試為口試,考量心理測驗員與心理輔導員二類科工作性質與觀護人類科相似,口試爰擬以個別口試方式施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