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2-09

招生考試重要日程表
報 名 日 期 104 年 3 月 23 日零時起 -4 月 1 日 18 時止
准考證開放下載 初(筆)試地點上網 公布日期 104 年 5 月 8 日
初 (筆) 試 日 期 104 年 5 月 17 日
初(筆)試 放 榜 日 期 104 年 6 月 11 日
寄發初(筆)試合格者成績單 及複試通知單 104 年 6 月 12 日
寄發初(筆)試不合格者 成績單 104 年 6 月 17 日
電 腦 語 音 查 榜 日 期 104 年 6 月 11 日-17 日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104 年 6 月 18 日-23 日
複 試 日 期 104 年 7 月 6 日-10 日
(依照組別、名次分梯次辦理複試)
複 試 放 榜 日 期 104 年 7 月 28 日
寄發複試合格及 註冊入學通知單 104 年 7 月 30 日
新 生 註 冊 入 學 104 年 8 月 10 日
備 取 生 遞 補 日 期 104 年 8 月 11 日-8 月 28 日


壹、 報名日期:自 104 年 3 月 23 日零時起至 104 年 4 月 1 日下午 6 時止

貳、 報名地點:本校(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 3 段 153 號)。

參、 招生名額

組別 科別 名 額 備 考
男 生 女 生 合 計
甲 組 消 防 安 全 科 237 27 264 男、女生均可報考,錄取男生 237 名、女 生 27 名,合計 264 名 (含原住民外加及 其他特種身分考生優待加分名額)。
海 洋 巡 防 科 83 10 93 男、女生均可報考,錄取男生 83 名、女 生 10 名,合計 93 名。分為輪機組 46 名(男 生 41 名、女生 5 名)、航海組 47 名(男生 42 名、女生 5 名) (含原住民外加及其他 特種身分考生優待加分名額)。
乙 組 行 政 警 察 科 1530 170 1700 男、女生均可報考,錄取男生 1530 名、 女生 170 名,合計 1700 名(含原住民外加 及其他特殊專長、特種身分考生優待加分 名額)。

合 計

1850 207 2057 本校辦理警察教育,係分別依據警政署、 消防署、海巡署核定之招生名額培育警 察、消防、海巡人員,男女性別名額係由 用人機關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7 條 但書規定,考量畢業後之工作性質係屬警 察、消防、海巡外勤人員,而在性別名額 作區隔;惟本校教育含教學、活動、評量、 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並無性別差別待遇。

※註:考生僅能先依上表甲、乙組選擇其中一類報考,不得同時報考兩類組。


肆、 報考資格

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男女青年,年齡在 25 歲以下(即中華民國 79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品貌端正,體格健全,身家清白,無不良紀錄及嗜好,於報名時學歷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畢業或高級職業學校普通科畢業者。

二、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各類高級職業學校附設之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進修學校畢業者。

三、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附設進修(補習)學校(含空中補校)結業,並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發資格證明書者。

四、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學校畢業或五年一貫制職業學校畢業者。

五、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附設之職業類科畢業者。

六、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進修(補習)學校(含空中補校)或實用技能班三年段(原延教班)結業,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發資格證明書者。

七、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附設之職業類科進修(補習)學校(含空中補校)或實用技能班三年段(原延教班)結業,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發資格證明書者。

八、 持有國外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證件,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屬實者。(請檢附合法翻譯社中文翻譯本)

九、 持有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書或相當於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證明書者。

十、 凡具有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資格報考:

(一)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資賦優異學生,持有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發給之提早升學報考證明書者。

(二)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進修(補習)學校(含空中補校)或實用技能班三年段(原延教班)結業,取得結業證明書者。

(三)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附設之職業類科進修(補習)學校 (含空中補校)或實用技能班三年段(原延教班)結業,取得結業證明書者。

(四)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附設進修(補習)學校(含空中補校)結業,取得結業證明書者。

(五) 陸、海、空士官學校常備士官班畢業,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可比敘高職學資,持有退伍證件者。

(六) 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1、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3 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2、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或修滿規定年限,因故未能畢業,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七) 曾參加考試院舉辦之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於高普考之乙、丙等(或三、四等)特種考試及格,持有考試及格證明書者。

(八)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取得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程度及格證明書者。

(九) 軍中隨營補習教育高級中學程度結業,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發資格證明書者。

(十) 經國防部核准退伍軍人,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1、國防部所核發之知識青年士兵鑑別考試高中程度及格,持有證明書者。

       2、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舉辦之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高中程度及格,持有證明書者。

       3、軍中隨營補習教育高級中學程度結業,取得結業證明者。

(十一) 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1、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2、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3、修滿規定年限後,因故未能畢業,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十二) 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技術士證資格後,曾從事工作經驗五年以上;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技術士證資格後,曾從事工作經驗二年以上;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技術士證資格;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者。

十一、 陸、海、空士官學校常備士官班肄業,具有學歷資格十之(十一)、(十二)及(十三)情形者,得比照是項規定辦理。

附註:五專、高中、高職應屆畢業生得以學生證正反面影本代替(註冊章五專應蓋至五年級第二學期,高中【職】應蓋至三年級第二學期)或由學校出具應屆畢業生證明書,得暫准報考,俟複試時應取得並繳驗上開報名資格第一至十一點之學歷證件。


伍、 報考限制

一、 具有下列身分者,不得報考:

(一) 現役軍人。(104 年 8 月 9 日(含)以前退伍者,請附單位主官證明正本代替退伍令,得暫准予報名,入學時須補驗退伍令正本;惟報名時未取得退伍令,依教育部訂頒「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第 6 條規定,不得享4 加分優待)

(二) 各軍警院校學生因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者。

二、 凡大陸地區、香港、澳門等人民經許可來臺定居者,須於畢業分發時在台設籍滿 10 年(含以上),始得報考(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等規定)。

三、 入學前如發現其兵役、年齡、學歷證件或其他報考條件不符者,取消入學資格,註冊入學後發現者,則予勒令退學。


陸、 報名手續:採用網路作業方式,請考生至本校網站(http://www.tpa.edu.tw)查詢。

一、 報名程序:

(一) 由本校網站(http://www.tpa.edu.tw)進入「專 34 期正期組網路報名系統」。(網路報名無須購買簡章,但請務必先至本校網站詳細閱讀招生簡章內容)

(二) 依系統指示填寫報名資料,並應仔細檢視報名資料是否正確,確認正確無誤後,點選「上傳報名資料」。經點選「上傳報名資料」後,包括類組組別、筆試地點、特種考生或特殊考生身分及甲組科別志願順序等報名資料,均不得更改。如上傳資料與本校收件紙本不符時,以考生上傳系統之報名資料為準。若因考生自己之疏失,致影響本身權益者不得異議。

(三) 報名期間如遇本校招生系統網路斷線等問題致無法如期報名者,考生應主動以本校招生專用電話(02-22396161、22396363)聯繫本校,經查如確為本校招生系統問題致無法如期報名者,本校將以個案協助完成報名手續;如考生未主動聯繫本校或經查非因本校招生系統等因素致無法報名並逾報名期限者,視同考生自己之疏失,致影響本身權益者不得異議。

(四) 確認無誤並上傳報名資料後,請於系統中列印以下資料:報名表、應檢附證件清單、專用劃撥單及報名專用信封用紙等 4 頁 PDF 文件。如有特殊字無法列印,待文件印出後,須以紅筆人工填寫,報名表應再黏貼最近 6 個月內 2 吋脫帽半身正面照片(黑白、彩色均可,需與報名系統上傳之電子照片相同)。

(五) 考生應檢附下列證件,黏貼於「應檢附證件清單」:

1.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 畢業證書或同等學力證明書影本 1 份。五專、高中、高職應屆畢業生得以學生證正反面影本代替(註冊章五專應蓋至五年級第二學期,高中【職】應蓋至三年級第二學期)或由學校出具應屆畢業生證明書。大學、二專在學學生或應屆畢業生,以高中職畢業資格應考者,得以現在就讀學校學生證影印本代替高中(職)畢業證書,俟複試時檢驗高中職學歷證件正本,屆時若不符報考學歷資格者,不得參加複試或註冊入學。

3. 已服畢兵役考生附退伍令影本 1 份。(現役軍人於 104 年 8 月 9 日【含】以前退伍者,請附服役單位主官證明正本代替退伍令)

4. 報考乙組行政警察科,具有柔道、空氣槍射擊、跆拳道專長考生,適用「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甄試具特殊專長人員入學辦法」(如附錄五,本簡章第 25 頁)者,應加繳本校具特殊專長考生甄試申請書及證明文件(申請書在本校網站下載或5 向本校訓導處教練組索取)。

5. 特種身分考生證明文件影本。(另詳閱,第捌點本簡章第 5、6 頁,有關各種特種身分考生之相關規定)

(六) 以專用劃撥單至郵局繳費,繳交費用合計 947 元(報名費 937 元、劃撥手續費 10 元),繳費後請經辦郵局在報名表「經辦局郵戳」上蓋戳證明,並將收據收妥備查。

(七) 報名表連同應檢附證件,依序用迴紋針夾牢,以報名專用信封用紙黏貼於大型信封上,以掛號郵寄本校,始完成報名手續。(請務必於 104 年 4 月 1 日 18 時前完成上傳網路報名資料,104 年 4 月 8 日前完成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


柒、 考試科目(分初試與複試)、日期及地點

一、 初試(筆試)

(一) 筆試科目:

1、 甲組【消防安全科、海洋巡防科】:國文(含作文佔 40%)、物理、化學、甲組數學、英文五科。

2、 乙組【行政警察科】:國文(含作文佔 40%)、中外歷史、中外地理、乙組數學、英文五科。

(二) 筆試日期:民國 104 年 5 月 17 日(星期日)上午 8 時 25 分至下午 5 時 20 分。

日期/科目/時間 上 午 下 午
08:25 08:40

10:20
11:00

12:00
13:10 13:20

14:20
14:50

15:50
16:20

17:20
5 月 17 日
(星期日)
入 場 國 文
(甲 、 乙組)
物 理
(甲組)
中外歷史
(乙組)
入 場 化 學
(甲組)
中外地理
(乙組)
數 學
(甲 、 乙組)
英 文
(甲 、 乙組)

附註:

1、 考試命題範圍,依據現行教育部公布之高級中學課程標準(本年度應屆畢業生適用)所列之主要概念為原則,並依各考科之測驗目標設計試題,但非以課本內容為限。

2、 各科(國文作文部分除外)均採電腦閱卷選擇題,區分為單選題、多重選擇題兩類。單選題未作答者不給分,答錯者不倒扣。多重選擇題每題五個選項各自獨立其中至少有一個選項是正確的,每題皆不倒扣,五個選項全部答對得該題全部分數,只錯一個選項可得一半分數,錯兩個或兩個以上選項不給分。

3、 請攜帶2B鉛筆、橡皮擦及藍、黑色原子筆或鋼筆應試。

4、 如因天然災害無法到考者,應自筆試日起三個月內(以郵戳為憑),填具附表三,退費申請表(本簡章第 39 頁),並檢附天然災害里長證明書,郵寄本校申請退費。

(三) 筆試地點:分台北考區及高雄考區各數個考場同時舉行,各考區筆試地點查詢電話:1、台北考區(台北市)電話:(02)22300763(本校訓導處)。2、高雄考區(高雄市)電話:(07)272837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訓練科)。各考區均安排數個考場(學校)考試,詳細地點登載於本校網站及准考證,考試前一天下午在各考場公布試場座次。高雄考區考生對筆試地點如有疑義,由本校專線電話(02)22300763 統一答覆。

二、 複試

(一) 複試日期:民國 104 年 7 月 6 日至 10 日(依照組別、名次分梯次另行通知)。

(二) 複試地點:本校中正堂。

(三) 初試合格考生應於複試日之前(至少前 10 至 14 日以上),請攜帶本校寄發之「招生複試體格檢查表」,至附錄四表列之其中任何一所指定受檢醫院接受體格檢查(費用由考生自行負擔)。

(四) 初試合格考生應按照本校複試通知單規定之時間,親自攜帶身分證、學歷證件、退伍令(已役生)正本及指定受檢醫院檢查完成之「招生複試體格檢查表」、特種身分考生證件正本等各項規定證件與物品報到,並參加複試(複試當天辦理體能測驗、口試、審查指定醫院檢查完成之體格檢查表。身家調查部分,由本校另洽請相關單位辦理)。未攜帶各項規定證件與物品報到或逾期者,取消複試資格。

(五) 複試項目及標準: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

1、 體能測驗

(1)負重:男生負重 40 公斤連續行走未達 20 公尺,女生負重 30 公斤連續行走未達 20 公尺。

(2)立定跳遠:男生不及 190 公分,女生不及 130 公分。

2、 口試標準: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

(1) 常識貧乏或對警察、消防專業觀念偏差者。

(2) 口吃或口齒不清者。

(3) 反應遲鈍或其他不適宜從事警政工作者。

3、 體格檢查標準

(1)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檢不合格:

項 目 標 準 說 明
四肢
在本校量測
(1)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者。
(2)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者。
(3)雙下肢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不能自如者。
身 高
在本校量測
男性未達 165.0 公分(赤足)。女性未達 160.0 公分(赤足)。
原住民男性未達 163.0 公分(赤足)。原住民女性未達 158.0 公分(赤足)。
身體質量指 數(BMI)
在本校量測
男性質量指數未達 18.0 或超過 28.0,女性質量指數未達 17.0 或超過 26.0。
※身體質量指數計算公式【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平方。計算至小數 點第一位,以下四捨五入】
視 力 各眼祼視(不戴眼鏡)未達 0.2 以上者。但矯正視力達 1.0 以上者不在此限。
血 壓 收縮壓超過 140 毫米水銀柱或舒張壓超過 90 毫米水銀柱。
辨 色 力 辨色力異常(色盲、色弱)者。註:戴矯正片檢查辨色力者,以不合格論。
聽 力 耳聾或重聽者。
※聽力(音叉)檢查不正常者,請以純音聽力檢查確認,複試時一併繳驗檢查報 告,如未矯正之優耳(較好耳)聽力閾值超過 55 分貝為體檢不合格。
心 血 管 先天性心臟病及心血管疾病、心臟瓣膜疾病、動靜脈疾病。 ※指定醫院聽診檢查如有心臟雜音、心律不整者,請進一步做心臟超音波檢查 或 24 小時心電圖確認,並請醫師判定有無上述心血管疾病,複試時應繳交檢查 報告及診斷證明書,本校依檢查結果審查,如有上述任一心血管之疾病為體檢 不合格(若經醫學中心心臟專科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心臟功能及結構無異常, 且堪接受柔道、游泳、3000 公尺跑步等體技訓練者,始可判定合格)。
肺部及胸部 X光檢查 胸部 X 光檢查異常,肺部結核 經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惟已治療至 無傳染之虞者,准予入校接受訓 練。入校後如需接受後續療程方能 痊癒者,則依本校專科警員班學則辦理
肝功能檢查
(GOT、GPT)
肝功能指數超過正常值兩倍以上者。※ 肝功能檢查( GOT、GPT)報 告 , 須請醫院註記正常範圍。
其 他 1.其他重症疾病,無法治癒,致不堪接受教育訓練者。
2.患有精神疾病,經教學醫院精神科專科醫師證明患有精神疾病或精 神狀態違常,致不堪接受教育訓練者;惟經教學醫院精神科專科 醫師證明,目前病情穩定者除外。
3.癲 癇者;惟經 教 學 醫 院 精 神 科 專 科 醫 師、神經 內 科 或 外 科 專 科 醫 師 證明,目前病情穩定者除外。
4.患有法定傳染病,因公共防治需求,需隔離治療者。 5.有幫派、色情等不雅之紋身或刺青者。但已清除者,或原住民基於傳統禮俗 及現役、退除役軍人基於忠貞象徵而有紋身或刺青之圖騰者,不在此限。
體格檢查應注 意事項: 1.體格檢查須至本校指定醫院檢查;各指定醫院檢查時及體檢表完成日數不 一,請考生自行掌握時間,以符時限。
2.胸部X光、血液檢查,檢查時間約需 10 至 14 個工作天。請初試合格考生接 獲複試通知後,儘早至指定醫院接受體格檢查。
3.考生所繳交之體檢表,需以本校寄發之體檢表為有效。


資料來源:台灣警察專科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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