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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1
主旨:公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事人員考試規則第八條修正草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營養師考試規則第七條修正草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心理師考試規則第十條修正草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語言治療師考試規則第七條修正草案」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獸醫師考試規則第七條修正草案」,請社會各界於預告期間惠示卓見。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擬訂機關 | 考選部(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1號) |
擬訂依據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11條第1項 |
公告日期 | 103年11月21日 |
公告刊載新聞紙 | 自由時報(民國103年11月21日刊登1天) |
網站預告期間 |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考選法規」/「法規草案公告」網頁 民國103年11月21日至103年11月27日 |
主旨 | 公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事人員考試規則等5項考試規則修正草案」,請社會各界於預告期間惠示卓見。 |
說明 | 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事人員考試規則等5項考試規則,有關中華民國國民符合相關應考資格並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同類科考試及格,或特種考試三等考試同類科公職專技人員考試及格者,得申請全部科目免試,取得專技人員執業資格。為因應社會變遷兼容掄選人才考量,維護國家考試之公平合理,及現行公職語言治療師、公職獸醫師類科考試限具專門職業證書者始得應考,102年12月新增設之公職醫事人員(公職醫事檢驗師、公職藥師、公職護理師、公職臨床心理師、公職營養師、公職醫事放射師)類科考試,除限具專門職業證書外,並須具二年工作經驗者始得應考,有關全部科目免試之規定已無實益,經考選部徵詢相關機關、職業團體及學會意見,並邀集中央職業主管機關召開專案會議決議,取消全部科目免試制度,惟為維護已具全部科目免試資格者之權益,爰配合修正各該考試規則,明訂全部科目免試之實施期限至106年12月31日。 |
草案全文 | 草案內容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考選法規」/「法規草案公告」。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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