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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導案例

高雄地方法院在103年4月25日判決認定,高雄市政府和甲仙區公所均毋須就八八風災期間小林村所發生的重大生命與財產損失,承擔國家賠償責任。對此,小林村民表示無法接受,並表示必將繼續上訴。

筆者認為,本件判決乃是一則很好的國考時事出題素材。而經過筆者搜尋的結果,也發現最近幾年的確有以災害與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的國家賠償責任為主軸的考題出現。在台灣,因為颱風、土石流或暴雨而「家破人亡」或許已經不是新聞了,但絕對會繼續成為行政法熱門考點之一。因此,筆者希望透過兩則歷屆試題的檢討,協助讀友們勾勒這一則時事議題可能發展的命題趨勢與重點。

貳、解題思維

本次筆者所挑選的二則國家考試,爭點均屬明確。即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後段「怠於執行職務」要件之認定。對此,除了學說與實務所建構的各項要件之外,尤應留意大法官釋字第469號解釋所提及有關「裁量萎縮至零」理論之論述

參、關鍵概念

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後段的重要要件之一,在於行政機關是否已逾越行政裁量權合理行使的範圍。而此最重要的案例類型在於是否成立「裁量萎縮至零」。對此,學說及釋字469號解釋意旨指出,行政機關於具體個案中,應具體檢視特定之要件,以決定該案件是否屬於裁量萎縮至零。如是,行政機關就負有即時採取特定措施之義務。倘若行政機關拒絕採取必要行動,而以行政裁量權為抗辯,當然構成裁量瑕疵而違法。

肆、經典實務

在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國字第4號民事判決中,關於被告高雄市政府及甲仙區公所的公務人員,是否成立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後段的「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之國賠責任?主審法官採否定說。主要原因有以下兩點:

首先,法官認為,由於在事故發生前並無任何過往經驗可知發生事故的「獻肚山」會在莫拉克颱風帶來之雨量下,造成廣達270 餘公頃之崩塌及堆積,並致小林里遭土石掩埋。因此,依被告所屬公務員當時所能掌握之資料觀之,僅有中央氣象局發布之實際降雨量及未來降雨量之預測,而難以苛求被告所屬公務員能較具有專業知識之學者專家,更有能力得以預見獻肚山發生崩塌並預先強制撤離民眾。

其次,依「土石流防災作業規定」相關內容,顯非要求地方政府一經接獲發布土石流紅色警戒之訊息,即須無條件強制撤離民眾,而係賦予地方政府機關可視實際狀況考量是否指示強制撤離之裁量空間。

伍、選擇題型

102鐵特員級的考題爭點,在於釋字第469號解釋認為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顯係採「保護規範理論」作為與公務員作為義務之進一步連結。

102高考法制三級的考題爭點,則是人民基於國賠法第3條規定向國家請求賠償責任,不以設置或管理公有公共設施的公務員具備故意或過失為要件。凡發生人民生命、身體、財產或其他權利之損害,並符合其他條件者,國家就應該負起賠償責任。

100年司法官的考題爭點,在於釋字469號解釋明確地採取了「裁量萎縮至零」理論。

102原民三等的考題爭點,則分別涉及國賠法第6條的特別法條款、國賠法舉證責任,以及國賠法第3條責任類型的法條解釋與試用等內容。

陸、申論題型

就100年身障三等考題而言,國賠法怠於執行職務之主要要件在於:行政裁量權之行使是否合法妥適?就此,依據釋字第469號解釋意旨,應可認定於裁量萎縮至零之情形下,題示之縣政府並未依法採取必要措施,於符合其他要件時,自屬違法而應負賠償之責。至於「102年法警四等」考題,敬請讀友參考100年身障考題解析,自行嘗試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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