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3-27
一、依據:
(一)國民教育法第10條第6項及第7項規定訂定之。
(二)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辦法。
(三)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國民中學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實施要點。
二、甄選職務:約聘專任專業輔導人員。
三、工作內容:
(一)學生學習權益之維護及學業適應之促進。
(二)學生與其家庭、社會環境之評估及協助。
(三)學生之心理評估、輔導諮商、資源轉介及外展服務。
(四)提供及協助教師與家長輔導專業諮詢。
(五)提供及協助學校輔導諮詢服務。
(六)接受本局與督導人員之督導及統籌調派協助學生輔導工作。
(七)其他本局指派與學生輔導相關之工作。
四、報名資格:
具有社會工作師、諮商心理師、臨床心理師證書者(若持有二種以上專業證書者,仍限選一專業領域專長報名,且一經報名後不得更改)。
五、報名文件:
(一)報名表(如附件1)。
(二)履歷表(含專業自述)(如附件2)。
(三)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請註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
(四) 社會工作師、諮商心理師、臨床心理師證書影本(請註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
(五)相關工作經驗及專業訓練證明文件影本(無則免附)。
(六)退伍(或免役)證明(女性免附)。
(七)填妥姓名、郵遞區號地址之限時掛號(貼妥32元郵資)回郵信封一個。
※資料請依序用訂書針裝訂於左上角,備妥一式6份(含正本1份、影本5份)。
六、報名方式、時間及地點:
(一)報名方式:採現場報名或委託報名(委託報名者應填具委託書,如附件3),通訊報名不予受理。當場審核報名文件(受委託人請攜帶本人身分證),資格未符者,不予受理且資料退還。
(二)報名時間:民國 102年 4月12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15時30分。
(三)報名地點:臺中市豐原區陽明街36號4-1會議室(聯絡人:謝宛蓉督導,電話:04-22289111轉54227)。
(四) 注意事項:當日報名請攜帶身分證(相關身分證件)、最高學歷證書、專業證書及2吋照片兩張。
七、甄試方式與時間、地點及注意事項:
(一)甄試方式:實務演練與口試(100 %)
1.實務演練:以兒童青少年可能發生的問題,進行實務模擬晤談,每人10分鐘。
2.口試:針對實務演練過程,與校園輔導工作行政專業知能與輔導實務,及諮商與心理治療專業素養、工作理念等範圍進行回應,每人15分鐘。
(二)甄試時間及地點:
1.甄試時間:102年4月24日(星期三)上午9時起。
2.甄試地點:臺中市豐原區豐田國民小學(臺中市豐原區田心路2段290號)。
(三)注意事項:
1.應考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或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照入場應試,並提供現場試務人員核對身分。
2.口試經正式唱名3次未到者,視同缺考。
3.不得攜帶通訊器材、個人檔案及資料進入試場。
八、錄取標準與錄取名額:
社會工作師正取4名,備取4名;心理師(含諮商心理師與臨床心理師)正取13名,備取13名,擇優錄取,總分低於70分則不予錄取。備取資格保留有效期間至102年5月31日止(已簽放棄書者,不在此限)。
九、聘期及服務區域
(一)學校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聘期以一年一聘為原則,經督導考核優良者視經費來源得續聘。
(二)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聘用經費為補助款,若經費未核撥、不足或停止時,無條件解聘。
(三)經錄取之專任專業輔導人員,由教育局統籌規劃服務學校及區域,並需配合教育局調派。
(四)為統籌全市有效人力運用,各校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教育局得依業務需要檢
討人力配置情形,予以全市通盤調動。
十、榜示日期及地點:
(一)錄取名單於102年4月24日(星期三)下午10時前公布於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http://www.tc.edu.tw/)。
十一、成績複查:
(一) 成績複查請於102年4月29日(星期一)上午9時起至12時止,檢具成績複查申請表(如附件4)、應考人身分證,委託他人者請備委託書及委託人身分證,親自或委託向教育局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申請複查(地址:臺中市豐原區陽明街36號,電話:04-22289111轉54224),逾期及程序不合規定者不予受理。
(二)複查結果於102年4月29日(星期一)下午1時以電話及電子郵件通知。
十二、分發
(一) 時間、地點:錄取人員於民國 102年5月1日(星期三)下午2時至豐田國小會議室辦理分發。
(二)分發原則:
1、錄取之專業輔導人員依總成績高者(錄取名次順序)優先選擇服務區域,分發時唱名三次未到者視同棄權。
2、正取名額未滿者,則由備取者遞補。
3、分發結束前錄取人員或其委託人仍未到會場者,視同棄權。
十三、報到及就職
(一) 就職日:請於102年6月3日(星期一)上午9時親自到分發學校報到,因102年6月1、2日(星期六、日)適逢國定假日,故於102年6月3日(星期一)正式就職。
(二) 錄取人員於報到時應攜帶私章、最高學歷及專業證書正本(核對驗證無誤後歸還),及公立醫院(所)體格檢查表各1份。
十四、聘用方式:
(一)由本局依規定錄取名額,並依聘用契約書由派駐學校與錄取人員簽之。
(二)具學士學位之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以相當六等三階支薪基準起用之,並以晉級至七等七階為限。具碩士學位之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以相當六等四階支薪基準起用之,並以晉級至七等七階為限。
(三)初次聘用時間自102年6月1日至102年12月31日止;聘用服務時間工作表現優異,經考核通過者,翌年得予續聘,以每年一聘為原則。
(四)錄取人員需參與本局規劃之職前專業訓練,請假超過總時數1/3者,將列入明年不續聘參考。
十五、其他事項:
(一)如經發現錄取人員具「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辦法」第8條之情事者,取消錄取資格。
(二)本甄試過程如有補充或調整事項,請留意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全球資訊網站(http://www.tc.edu.tw/)公告,不另個別通知。
(三)錄取之人員於就職後欲離職需於1個月前向服務單位提出。
(四)口試應考順序於4月22日(星期一)下午5時公告於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全球資訊網站(http://www.tc.edu.tw/)。
(五)若有疑義,請電洽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聯絡人:謝宛蓉督導,電話:04-22289111轉54227)查詢。
十六、本簡章未規定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七、本簡章經甄選委員會議決通過,經奉核定後實施。
102年度臺中市國民中小學專任專業輔導人員 第1次聯合甄選簡章下載
資料來源:台中市政府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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