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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10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部分條文,配合法官法規定,本俸6級以上法官、檢察官向監察院申報財產。
現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簡任第12職等以上法官、檢察官申報機關為監察院。
不過,根據行政院、監察院及考試院函請立法院審議的修法說明指出,法官法民國100年7月公布後,規定法官、檢察官不列官等、職等。
修法說明指出,目前各級法院及檢察署政風機構受理約2000餘名未滿簡任第12職等法官、檢察官申報財產,約900餘名簡任第12職等以上法官、檢察官向監察院申報。
修法說明指出,法官俸級6級約相當行政機關公務人員簡任第12職等。本俸6級以上法官、檢察官包括司法院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實任法官及檢察官。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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