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2-11
壹、依據
一、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
二、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以下簡稱契進辦法)。
貳、報名資格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籍10年以上),無幼照法第27條各款情事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始得報考:
一、具備100年6月29日公布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3條各款資格之一者:
(一)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者。
(二)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修畢幼稚園教師教育學程或取得教保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者。
(三)高中(職)學校畢業,於本辦法施行前(93年12月23日),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乙類、丙類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者,於本辦法施行日起十年內,得遴用為教保人員。
(四)普通考試、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各類公務人員考試社會行政、社會工作職系及格,或具社會行政、社會工作職系合格實授委任第三職等以上任用資格者,取得該教保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
二、具備100年6月29日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27條「本辦法施行前,已依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資格要點取得專業人員資格,且現任並繼續於同一職位之人員,視同本辦法之專業人員」資格者。
三、符合報名資格一之應屆畢業生(專科以上)報考本項考試,報名時尚未取得畢業(學位)證書者,其暫准報名之規定如下:
(一)請填具所附應屆畢業生暫准報名切結書(如附件1),並於該切結書貼附蓋有最後一學期註冊戳記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以憑審查。
(二)畢業證書繕印之畢業日期須在103年1月31日前,始符合於應考資格規定。
(三)經審查准予「暫准報名」者,其畢業(學位)證書影本,應考人應於1月31日前至報到學校繳驗。未依限繳驗或繳驗之證書經審查不合格者,其所繳報名費不得申請退費,如有錄取者,取消錄取資格。
附註:
一、符合報名資格一、二之應考人,於複試報名時請備下列資格文件:
(一)以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資格報考者,繳交畢業證書(與最高學歷畢業證書相同者免附)。
(二)以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修畢幼稚園教師教育學程或取得教保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資格報考者,繳交修畢學分證明書或縣(市)政府所開立之結業證書。
(三)以93年12月23日前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乙類、丙類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資格報考者,繳交縣(市)政府所開立之在同一園所服務證明。
(四)以普通考試、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各類公務人員考試社會行政、社會工作職系及格,或具社會行政、社會工作職系合格實授委任第三職等以上任用資格,且取得各該類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資格報考者,繳交銓敘部銓審合格實授函及縣(市)政府所開立之結業證書。
(五)86年2月16日以前依「托兒所設置辦法」核備有案之現職合格人員比照認定為保育人員,並繼續於同一職位之人員具資格報考者,繳交縣(市)政府所開立之在同一園所服務證明。
二、凡未符報名資格而報名者,如涉及刑責應自負之;於報名時未及時發現或持偽造證明文件,於錄取分發後亦應無條件解約,由備取人員遞補之。
三、退休、資遣人員報考者,需檢附核定退休、資遣公函。
四、依幼照法第32條規定,幼兒園新進用之教保服務人員,應於任職前最近一年內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應考人應於任職前取得前開訓練證明,於報到前仍未能提出前開訓練證明者,取消其錄取資格,由備取人員遞補。倘應考人已任職於立案公私立幼兒園,因轉任他園,且接受基本救命術之期間未滿2年,視為取得訓練證明。
五、教保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在幼兒園服務:1.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或虐待兒童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2.行為不檢損害兒童權益,其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3.罹患精神疾病尚未痊癒,不能勝任教保工作。4.其他法律規定不得擔任各該人員之情事。(幼照法第27條)
六、教保員薪資支給,依契進辦法第12條規定,依學歷適用薪資支給基準表之薪資第一級給付。
參、甄選名額:正取23名,備取69名(甄選會得視學校出缺情形調整名額)。
肆、甄選方式
一、初試:筆試(選擇題),考試科目及範圍如下:
(一)幼兒發展與教保概論:
1. 幼兒生理動作、認知語言及社會情緒發展。
2. 幼兒教保(含健康與安全、行為輔導、親職教育)。
3. 幼兒教保行政與法令。
(二)幼兒教保活動設計:
1. 課程設計與教材教法(含班級經營)。
2. 幼兒教保模式與應用。
3. 幼兒園環境規劃(含時間、空間與學習情境)。
4. 幼兒教保教學評量。
二、複試:口試,口試範圍如下:
(一) 幼兒教保專業知能與素養。
(二) 幼兒教保相關法令及規定。
(三) 幼兒教保經驗與個人生涯規劃。
(四) 人際關係與溝通協調。
(五) 其他。
伍、初試
一、報名方式
(一) 一律採現場報名:通訊報名恕不予受理。
(二) 現場報名時間:102年12月28日(星期六)上午9時起至下午3時止,請親至臺北市中正區東門國民小學(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2-4號;電話:(02)2341-2822轉12、13)報名及繳費。
(三) 報名費:新臺幣712元(含報名費700元及限時郵資12元)。
(四)應考人請務必詳閱本簡章「貳、報名資格」,並自行檢覈是否符合報名資格。初試報名不辦理書面證件審查,複試報名時,則應檢具相關證件接受資格審查;未符資格者,即取消參加複試資格,應考人既經繳費,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五)應考人於報名當日應攜帶3個月內之2吋照片1張並自行黏貼於准考證(附件2)至 現場辦理報名。
(六)報名諮詢電話(102年12月28日上午9時至下午3時):(02)23412822分機12、13。
二、考試日期:103年1月11日(星期六)。
三、考試地點
臺北市信義區光復國民小學
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光復南路271號
電話:(02)27585076轉850、860
交通方式:
1、公車路線:
204、212、212直、232、232副、235、240、266、282、288、299、662、663、
672。
2、捷運路線:板南線國父紀念館站3、4號出口。
四、考試科目及時間
時 間 | 第一節 | 第二節 |
上午9:00至10:10 | 上午10:30至11:40 | |
考試科目 | 幼兒發展與教保概論 | 幼兒教保活動設計 |
備 註 | 初試考試題目類型,為每一科目(幼兒發展與教保概論、幼兒教保活動設計)選擇題各50題。 |
陸、複試
一、報名方式
(一)初試錄取者,始得繳費參加複試。
(二)採現場親自或委託他人(需持委託書)報名。
(三)複試報名時間及方式:初試錄取生需於103年1月18日(星期六)上午9時起至12時止進行現場報名及資格審查,資料不齊者需於當日下午3時前補齊,逾時不予受理。
(四)報名地點及諮詢電話:臺北市中正區東門國民小學(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一段2-4號),電話:(02)2341-2822轉12、13。
(五)報名費計新臺幣300元整,考生既經報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六)報名應檢附文件如下:
1.請攜帶下列各項證件正本、影本各1份,正本驗畢當場發還:
(1)國民身分證
(2)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3)其他合於報名資格之各項證明文件(詳本簡章貳、報名資格)
2.需繳交資料:
(1)報名表(附件4)
(2)委託書(視考生個案情形繳交)
(3)前述各項證件影本(以A4大小影印)
3.凡持國外學歷報考者,報名時需繳驗下列證件,始得依規定受理報名:
(1)經駐外單位驗證後之國外學歷證件影印本及公證之中譯本1份。
(2)經駐外單位驗證後之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影印本及公證之中譯本1份。
(3)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修業期間出入境日期紀錄證明。
(4)以上所持國外學歷證件,準用教育部新修正之「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查證,若經查證不符或不具有擔任教保員資格者,取消其資格。
二、考試日期:103年 1月25日(星期六)
三、考試時間
報到暨應試時間分配表於103年1月24日(星期五)下午3時前在臺北市信義區光復
國民小學門首公布。並於相關網站公告。網址詳如本簡章拾壹、其他注意事項八。
四、地點:臺北市信義區光復國民小學
(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光復南路271號;電話:(02) 27585076轉860、871)
五、項目:口試。
(一)時間以10分鐘為原則。
(二)採分組口試,口試成績將以T分數校正。
考生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或附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如護照、駕駛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辦理報到;逾時報到或未報到者,視同棄權,並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柒、總成績計算
一、總成績計算方式:初試成績及複試成績各佔50%。
二、總成績相同時,以複試成績高者為優先;經比序後成績仍相同時,公開抽籤決定之錄取順序。
捌、放榜
一、複試錄取名單訂於103年1月27日(星期一)下午6時於臺北市萬華區新和國民小學門首公布,並於相關網站公告。網址詳如本簡章拾壹、其他注意事項八,不另行個別通知。
二、總成績複查時間為103年1月28日(星期二)上午9時至11時,持國民身分證及准考證(或附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如護照、駕駛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向臺北市信義區永春國民小學申請複查。複查手續費為新臺幣100元整。
資料來源:台北市政府教育局
延伸閱讀:
高雄市 102 學年度第 2 次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甄選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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