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5-15

考試院院會15日通過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於近日內函請行政院及司法院同意會銜修正發布。

  考試院黃秘書長雅榜表示,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自民國86年7月25日訂定發布施行至今,共11次修正,此次為配合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法及實務作業需要,故修正本辦法。

  黃秘書長並指出,本次計修正條文8條及增訂2條條文,重點如下:

一、配合公務人員考試法第4條規定,增加「子女重症」、「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為保留受訓資格事由,並將申請期限限定於「榜示後完成分配訓練作業前」。

二、統籌將停止訓練人員申請重新訓練之期限、程序、訓期重新起算,以及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等合併規範。

三、增加受訓人員因服役,或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第5款請公傷假,致無法繼續接受訓練,可申請停止訓練之規定。

四、增加「實務訓練期間除因娩假、流產假、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外,請假日數累積超過訓練期間二分之一」須廢止受訓資格之規定。

資料來源:考試院


延伸閱讀:

訓練落實採優汰劣 為國家掄才把關







arrow
arrow

    國考應援團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